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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民本化”探索(图)

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街道外来人口管理“一站式”

  本报记者 孙春英

  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推进,人口流动规模不断扩大,外来人口遍布大江南北、城乡各地,已成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建设力量。

  与之相应的是,如何为流动人口提供优质服务,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严格流动人口治安管理,促进流动人口与当地居民和睦相处,便成为新时期各地党委政府和综治部门面临的新课题。

  面对新情况、新要求,我国一些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省份,积极探索“民本化”的管理服务新模式,将外来人员当作“新市民”,努力为流动人口创造“安居乐业”的工作生活环境,促进社会和谐。


  依托民力从“治安管理”到“社会管理”

  辽宁省综治委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省公安厅副厅长闫庆文认为,流动人口管理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必须整合社会资源,走专业化和社会化管理相结合的道路。

  据介绍,辽宁省充分借助社区管理的优势,在全省推行了社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社区流动党员动态管理、社区流动人口分类管理、社区外国人管理警务站等新制度,使社区真正成为政府各部门对流动人口提供社会管理和服务的“接口”,通过社区发挥参与功能、教育功能、互助功能,提高管理服务工作的亲和力,使广大流动人口主动参与、自觉接受社会管理,积极融入当地社会生活。

  截至2007年6月底,北京市户籍人口已达到1204万,流动人口总量为510.7万,全市实有人口总数已经超过1700万。“流动人口问题已经由改革开放初期以治安问题为主转变为涉及社会发展、社会建设、社会管理与社会服务的综合问题,必须从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的高度进行统筹协调。”首都综治办主任、北京市流管办主任李万钧说。

  不少地方在城市社区中建立了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站点,成立协管员队伍,协助政府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登记发证、宣传教育、法律咨询、计生保健等服务管理工作。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各地共有流动人口(房屋租赁)管理站五万余个,聘用专(兼)职协管员二十万余人。

  出租屋是社会管理的难点,也是社会治安的重点。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建立了出租房屋“旅店式”、“委托式”、“公寓式”、“院区式”、“分类式”等多种管理模式,取得了良好效果。

  北京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首善之区,将在全市所有社区和村建立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组建一支规范化、职业化、高水平的基层管理员队伍,探索多元化管理服务模式。全市已初步形成出租房屋契约化管理、散居社会境外人员管理、流动人口自管组织社会化管理等工作经验。

  地处改革开放前沿的广东,全省有四百三十多万间(套)出租屋,有一半流动人口居住其中。对此,广东省创新管理模式,对出租屋实行分类分层次管理。他们通过物业小区式管理、旅业式管理、散居分片式管理、围院式管理、居住中心管理等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对事实上已经租赁的房屋,由房管、消防部门对出租屋主、承租人及房屋建筑、消防安全等情况登记造册。公安、计生等部门与出租屋主签订治安、消防、计划生育责任书,并督促其履行相关责任。流动人员协管员定期对出租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及时排除治安隐患。

  各地还创新流动人口管理警务协作。浙江省诸暨市公安机关与贵州遵义、江西永丰两县探索建立了“外警协管外来人口”的协作模式,由遵义、永丰两地派出民警到诸暨市协助开展本地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实现了对流动人口的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现在,广东东莞和佛山、湖南郴州、广西贵港等地公安机关也初步建立了“外警协管外口”警务协作模式。

  以人为本管理与服务密切结合

  “从发展趋势看,大量的流动人口不仅将长期存在,而且将逐步融入当地社会。这一问题解决得好,将成为流入地发展的合力和动力。”浙江省公安厅副厅长、省流管办主任凌秋来说,浙江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平等对待,坚持服务为先、服务和管理并重,优先解决流动人口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公共服务问题,努力使流动人口在浙江工作安心、生活舒心。

  浙江省大力统筹就业,取消了农村劳动力进入城镇就业的限制性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推行公安、劳动、计生三部门“一站式”办证服务,实行暂住证、计生证等证件“一证式”管理,提供求职登记、择业指导、职业介绍“三免费”服务。仅2006年重点组织实施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人数就达70余万,其中60余万人实现了转移就业。

  许多地方开始由重管理轻服务,向管理服务并重、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模式的转变,着力改善流动人口的居住条件,推行外来务工人员集中住宿。多数地方将流动人口子女纳入当地普及义务教育总体规划,以公办学校为主接收流动人口子女就学,并与当地学生同收费、同管理。

  据了解,浙江省共建立居住50人以上的企业内部住宿点13173个,居住50人以上的“民工公寓”1004个,已入住流动人口239万人,占登记发证流动人口总数的14.31%;全省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已达85万人,入学率达到97.5%。江苏省沿江8市外来人员集中住宿、集中管理率已达40.5%,部分县(市)超过60%,全省农民工子女入学率达到99.8%,其中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占75.6%。

  各地逐步放宽入户政策,积极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生活的流动人口的户籍问题,提高长期居住流动人口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上海、重庆、辽宁沈阳、四川成都等地积极改革暂住证制度,实行居住证制度,保证领取居住证的流动人口与当地居民在纳税等方面履行同等义务的同时,在求职务工、司法援助、社会保险、住房贷款、购车挂牌、汽车驾照、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等方面享有市民待遇。

  福建省规定,农民工只要在同一城市或城镇连续居住并办理《暂居证》或《居住证》达一定年限,与企事业单位依法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实际在企事业单位工作已满三年,便可申请落户。据不完全统计,仅去年,全省就为34454名进城务工人员办理了城镇落户手续。

  浙江省开展了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对申领临时居住证和不同类别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分别给予不同的待遇享受。2000年以来,全省每年平均有60余万人由农村地区迁往城镇,新迁入省外人口10余万人。

  履行职责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据统计,2002年以来,全国各地共开展劳动力市场秩序清理整治10万余次,取缔非法的劳务中介组织1.2万多家。认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截至2006年7月,各地共查处用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85万余起,清偿2003年以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336.83亿元,基本完成了农民工工资历史陈欠的清偿任务。

  实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后,各地不断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拓展救助渠道。一些地方将救助工作深入到社区,组织社区热心群众、志愿者一道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不少地方在城市重要部位、繁华闹市、车站码头等地设立救助分站或救助点,开设流动救助车,方便群众寻求救助。据统计,截至2006年底,各地已建立各类救助站1119个,其中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站130个。

  各地大力加强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维权站(点)建设,为流动人口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帮助。目前,全国各类流动人口法律服务机构和维权站,已经为二十余万农民工提供了诉讼法律援助。

  据不完全统计,2002年以来,各地公安机关结合实际,会同有关部门查处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各类案(事)件四十五万余起。

  本报大连8月1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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