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8月21日电(记者杨金志)明知被害人是被拐卖的智障妇女仍予以收买,不仅人财两空,还因触犯刑法被依法制裁。日前,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下辖的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以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各判处买人做妻的杨某、介绍买人的赵某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
江苏盱眙农民杨某到了而立之年还未成家,同在一个村庄的女子赵某欲为杨某找“老婆”。2007年3月16日,赵某将杨某带到自己的老家云南祥云县,之后托曹会芬(另案处理)为杨某介绍对象,许诺事成之后给“介绍费”2000元。曹与邵军(另案处理)联系后,便将邵军等人欲出卖给他人为妻的25岁被害人吴某介绍给赵某、杨某两人。3月23日,在安排见面、杨某表示满意后,赵某、杨某两人付给曹会芬人民币2000元、付给邵军等人人民币5600元,并将吴某带走。
3月28日7时许,杨某、赵某携吴某乘火车到达南京火车站。在出口处,巡逻民警发现,被杨某牵着的吴某目光有些呆滞,杨某、赵某形迹可疑,便当场进行盘查,并将杨某、赵某两人抓获。经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被害人吴某系精神发育迟滞(轻度),在婚姻问题上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赵某在明知的情况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罪。鉴于赵某、杨某两人能自愿认罪,又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等,故依法从轻作出判决。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是指以建立婚姻家庭等稳定社会关系为目的,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而予以收买的行为。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将妇女当作商品购买,侵犯了被害人的人格尊严权和人身自由权,依法应当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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