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商被判赔偿50万元罚款10万元
本报上海8月21日电“百威啤酒”沪上打假案今天一审宣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生产商莆田金匙啤酒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百威”商标持有人安海斯-布希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销售商上海杜醇贸易公司、上海勇国贸易公司、上海睢闵工贸公司、上海多富工贸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啤酒。
同时,法院裁定对莆田金匙啤酒公司实施罚款10万元的民事制裁。
安海斯-布希公司系全球知名品牌“百威”啤酒的酿造商。该公司于1998年在我国核准注册了“百威”文字商标。1999年9月1日,该公司与武汉百威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约定授权武汉百威公司在我国大陆地区使用包括“百威”文字商标在内的多项注册商标。此后,安海斯-布希公司又相继在我国核准注册了“绶带麦穗图形+百威文字”商标和“绶带麦穗图形”商标并核准武汉百威公司使用。
从2006年4月起,安海斯-布希公司在上海、江苏等市场上相继发现一些经销商在销售莆田金匙公司生产的“新一代”啤酒,并使用与安海斯-布希公司“绶带麦穗图形”注册商标极其相似的标识,并扩大其产品和包装上的“美国百威啤酒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字样。上海、江苏、江西等地的工商部门曾对包括杜醇公司、勇国公司、睢闵公司、多富公司在内的销售公司销售侵权啤酒的行为进行过查处。
安海斯-布希公司公司随后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了商标侵权诉讼,将金匙公司与上述四家销售商告上法庭,要求四公司停止销售,金匙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并销毁所有库存的侵权产品,并由金匙公司赔偿50万元人民币。
上海市一中院审理后作出了上述判决。
胡瑜 刘建
点评
安海斯-布希公司的“百威”商标在消费者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金匙公司作为专业生产啤酒产品的企业,应当知道安海斯-布希公司企业及其“百威”商标,但其在生产的旧版“新一代”啤酒的包装设计中故意以醒目的字体和颜色突出使用美国百威啤酒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由于该企业名称中的“百威”字号与安海斯-布希公司“百威”文字商标相同,客观上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是安海斯-布希公司授权生产的。新版的“新一代”啤酒瓶贴及外包装上标识与安海斯-布希公司的“绶带麦穗图形”商标、“绶带麦穗图形+百威文字”商标虽有较大的区别,但仍在显著位置以醒目的字体突出使用了美国百威啤酒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同样会使消费者对该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故该产品亦侵犯了安海斯-布希公司的“百威”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
鉴于本案被告金匙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以及安海斯-布希公司因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均难以确定,考虑到金匙公司作为侵权产品的生产者,其侵权的主观故意明显、侵权行为的地域范围广、后果严重等情节以及安海斯-布希公司注册商标在消费者中的知名度等因素,法院最终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为人民币50万元。
鉴于金匙公司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侵权情节严重,同时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制裁侵权人的违法行为,法院依法对金匙公司实施了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