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等法律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国家项目知识产权可授个人
本报讯 昨天,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就解决海归人员特殊困难、财政性项目创造的知识产权可授予承担者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海归不受工资总额限制
科技部部长万钢在向常委会作有关说明时称,草案规定:在国外工作的杰出科技人员回国从事科技研究开发工作,不受户籍限制;到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科技研发机构、高等学校从事研发工作,不受用人单位编制和工资总额的限制。
万钢作说明时指出,促成修订草案出台的原因有四大方面:企业科技投入积极性不高,企业尚未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财政性科技投入需要进一步增加,科技资源未能有效整合,科技投入特别是财政性科技投入的效益有待进一步提高;科技人员的自主性、积极性、创造性有待进一步发挥;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不够,产学研结合不够紧密。
项目知识产权可授承担者
草案还规定了将财政性科技项目创造的不涉及国防和其他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知识产权授予承担者的制度。
草案规定,政府科技基金项目或者科技计划项目所创造的知识产权,涉及国防和其他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国家拥有;其他的,授予项目承担者,由项目承担者依法运用。单位和完成该项目的科技人员因运用该知识产权产生的利益关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或者由双方约定。
万钢指出,这一规定是“为激励财政性科技基金项目、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自主创新的积极性”。
高风险项目失败可结题
万钢表示,自主创新需要宽松的学术环境,使科技人员敢于大胆探索。为此,草案规定:对于探索性强、失败风险高的科研项目,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科技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不影响该项目结题。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昨天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除听取了关于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的说明外,还听取了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循环经济法草案、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等法律案的说明,听取了国务院关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工作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环资委关于跟踪检查淮河、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情况的报告(相关报道见A13版)等。
■其他草案内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
举证规定“偏护”劳动者
草案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指定证据的,仲裁庭应当采用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
争议拟实行“一裁终局”
针对目前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等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规定,对部分如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等案件实行“一裁终局”。
企业将可设调解组织
为了尽可能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调解组织的功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规定,企业可以设立劳动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企业劳动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双方推举产生。
★循环经济法草案
水电气将累进加价收费
草案规定,国家对城市居民生活所用的电、气、自来水等资源性产品,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再生水,在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地区,限制或者禁止将自来水作为城市道路清扫、城市绿化和景观用水使用。
政府不能随意拆建筑物
草案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
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
草案规定,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进一步规范排污行为。同时,草案还规定,建设单位在江河或者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进一步明确政府责任
草案强化了政府的责任,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并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本版采写 本报记者 郭爱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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