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昨日首次提请审议———
本报讯因报酬、经济补偿或工伤医疗费发生的劳动争议,一般要经过先调解后裁决再两次审判的漫长过程,这可能影响劳动者正常生活。昨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突破了这一程式,规定涉及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休假等部分争议纠纷,拟一裁终局,不再进行两审。这意味着裁决书一出,劳动者即可获得经济补偿或工伤医疗费。
近年来,劳动争议纠纷以每年约20%的速度递增,解决的主要途径就是“一调一裁两审”,即先调解、后裁决、再两次审判。
目前社会各界普遍强烈反映,处理劳动争议纠纷周期过长。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提供的材料显示,在广东、上海,经仲裁处理劳动争议纠纷平均需要40-50天;经诉讼后,一审平均时间广东为110多天,上海为90多天;二审平均时间,上海为60多天。
周期过长一方面是因为工伤争议等特殊案件,往往经过劳动关系认定、工伤鉴定、行政复议、劳动仲裁、司法审判等多个环节,需反复数次仲裁和审判,非常繁琐,个别案件甚至长达19年,致使劳动者权益严重受损。此外,有些当事人滥用一裁两审的程序,如有些单位为了逃避欠薪等责任恶意拖延,一裁二审打下去,而劳动者则拖延不起,维权成本奇高。
有意见建议劳动争议的处理也参考民商事纠纷处理程序,或裁或审由当事人选择,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在作草案说明时称,首先,“一调一裁两审”能够充分发挥调解和仲裁的作用,使劳动争议尽可能比较平和地解决,尽量减少打官司。其次,劳动合同法确定了由政府、工会、企业建立的三方协调机制,劳动行政部门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防止争议发生,也有责任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发挥作用。这也是一些国家的通行做法。所以草案保留了劳动争议纠纷现有的处理程序。但对部分涉及经济诉求的纠纷,规定一裁终局,不再经诉讼,以此保证利益受损劳动者可尽快获得经济补偿。
草案第四十四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是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养老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二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三是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立法亮点草案“偏向”劳动者
草案在有关方面作出了倾向于劳动者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指定证据的,仲裁庭应当采用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
立法·循环经济法草案
水、电、气使用超限可加价收费
循环经济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我国拟立法限制过度包装
本报讯城市居民生活所用的电、气、自来水等资源性产品,根据需要可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即使用超过一定限额后电、气、水价格将提高,以此鼓励民众少耗费资源性产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这是昨日提交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草案)》中规定的内容。
立法亮点国家将制定产品包装标准
对于目前较为普遍的“过度包装”“豪华包装”问题,草案规定,单位和个人在设计产品包装物时,必须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产品包装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草案规定,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节能降耗和消减污染物的要求,优先选择易降解、易回收、易拆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一次性消费品生产销售将被限
草案规定,国家在保障产品安全和卫生的前提下,限制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具体名录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列入名录的产品将被实施限制性税收和出口等措施。城市建筑政府不能“想拆就拆”
今后,对符合相关标准,并且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政府不能“想拆就拆”。
草案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所有者或使用者,应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实行垃圾排放收费
此外草案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行垃圾排放收费制度,费用专项用于垃圾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同时国家鼓励用以旧换新、押金等方式回收废物。
立法故事
名称删去“促进”二字“立法决不能软绵绵”
记者了解到,起初起草单位准备订立名为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法律,但面对节能减排的严峻形势,起草人员经充分讨论认为,“循环经济立法要有力度,决不能软绵绵”。
据统计,目前我国钢铁、电力、水泥等高耗能行业的单位产品能耗比世界先进水平高20%左右;矿产资源总回收率为30%,比国外先进水平低20%以上;木材综合利用率为60%,比国外先进水平低20%。
为此循环经济法草案的名称删去了“促进”二字,草案法律责任一章也制定得较为严格、详细,篇幅占到了草案全文的近1/5,对进口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等的最高处罚额度也达到了100万元。在“大棒硬”的同时“胡萝卜也甜”,草案设立了激励措施专章,规定政府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并设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立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
科技项目知识产权拟归项目承担者
本报讯科研项目允许失败,国务院设立基金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外籍杰出科技人员在我国工作可优先获得永久居留权,特定财政性科技项目创造出来的知识产权可授予项目承担者。这一系列鼓励措施都是昨日提交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中新规定的内容。
对比目前实施的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改动较大,提出了一系列让利于科技人员的设想,以调动他们的创新积极性,比如赋予科技人员开展学术争鸣、创办科技学术团体并获得体现其创造性劳动价值的工资和福利的权利。科技海归回国工作也不再受户籍限制,国家还鼓励其跳槽。为鼓励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修订草案还新增了企业技术进步专章,并首次将企业创新情况纳入了国企负责人业绩考核指标。
科技部部长万钢受国务院委托作草案说明时称,修订该草案是为了将2006年全国科技大会以来出台的促进科技进步的一系列政策上升为法律,同时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鼓励自由探索,并确立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如在国家激励措施中草案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基金项目或科技计划项目所创造的专利权、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涉及国防和其他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国家拥有。除此之外,都授予项目承担者,由其依法运用。为了国家利益或者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运用该知识产权。项目承担者在一定期限内不运用该知识产权的,国家保留拥有该知识产权的权利。
(责任编辑:车东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