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一位负责人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新疆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活动犯罪形式多样、犯罪手段隐蔽、欺骗性强、跨地区作案、涉案金额大、涉及范围广、涉及群众多和以乌鲁木齐为中心向周边辐射等特点。
近年来,在乌鲁木齐、克拉玛依市和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阿克苏等地出现了犯罪分子打着代客理财、植树造林、开采煤矿、购买原始股、投资证券等幌子进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活动,此类犯罪在新疆个别地区甚至出现蔓延势头,严重破坏了新疆正常的经济秩序。
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活动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以“委托理财”为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下属机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委托理财”为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如:新疆证券自1997年9月至2006年2月17日,以承诺固定收益、保本付息的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83亿元,现造成9.8亿元客户资金无法兑付。
———以托管造林为名,骗取客户资金。不法分子借国家扶持林业政策之机,以托管造林、发展绿色环保产业为名,片面夸大林业的收益水平,以较高的经济效益、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客户资金。如:2005年8月以来,新疆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社会上广泛宣传速生丰产用材林的高额经济效益,现查明,该公司已与131名集资人签订173份合同,涉嫌非法集资729.6万元。
———以开发煤矿、石油资源为名,骗取投资合作者资金。不法分子以开发新疆煤矿、新疆石油资源为名,骗取投资合作者资金。如:新疆世平吉矿业开发有限工司以投资米泉市三道坝6号煤矿为名,宣称以1万元单位1年期收益10%,2年期收益14%,3年期收益16%。经查,截至2007年3月19日,该公司已向68人次非法集资346万元。
———以开发高新技术为名进行非法集资。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为名进行非法集资。如:新疆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开发所谓创新一号(加工番茄粉等)高新技术项目为名,夸大经营前景,以“2万元起步,预期年收益13%,超出收益可另享有50%分红”为宣传口号,利用《创新一号财富倍增资产管理合同》进行非法集资。经查,仅在乌鲁木齐市新疆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就已非法集资500余万元,涉及人数110余人,该公司还在新疆昌吉,克拉玛依、巴州、阿克苏等地设立了办事处,推销创新一号。
———买卖林权与销售海外上市公司股权相结合,进行非法集资。买卖林权与销售海外上市公司股权相结合进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活动。如:2006年4月以来,北京润禹和风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代理人的身份向客户出售北京东朝旭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拥有的林权,承诺每年给客户6.75%的高额回报,同时,客户还可以选择用林权置换美国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声称已在美国上市)的股权。现已查明,该公司已骗取89名客户林权购置费330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