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呼吁群众积极举报传销线索
本报讯记者徐伟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高峰近日表示,参与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是一种非法经营的行为,非法经营投入的成本一律都要没收,不予返回。
据了解,投入传销的资金无论是被传销组织者卷走,还是被执法部门查获,都是不能返还的。
我国《禁止传销条例》第24条规定,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规定:对于传销的组织者、策划者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高峰同时表示,群众发现传销违法犯罪线索,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在紧急的情况下,比如在人身安全受到侵害时,可以直接拨打110。群众要广泛参与到打击传销中来,提高全社会对传销活动的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
据高峰介绍,在7月16日至8月15日的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期间,仅广东省就接到120多条群众举报线索,公安机关根据这些举报线索破获了八十多起案件,充分说明了群众参与支持的强大威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