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29日电 (记者田雨、邹声文)根据最新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29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报告了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修改意见。
他说,草案三审稿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相关条款中所列的违法情形,有的情节严重,已经涉及刑事责任,只给予处分是不够的,建议在相关条文中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按照已经形成的实际做法,在一部法律中如果只有个别条款所列行为涉及刑事责任,就在该条款中作出规定;如果多个条款所列行为都涉及刑事责任,则对刑事责任集中写一条。考虑到草案中有多条内容都涉及刑事责任,草案在第68条中集中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7年春夏季中国主流报纸十大流行语”评选中,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和物权法、政府信息公开等并列入选时政类流行语,由此可见人们对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的关注程度非同一般。
今天(24日),备受瞩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并在下午进行了分组审议。草案首次审议在2006年6月,2007年6月进行了二审。
此次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审议中,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格外受到公众瞩目。
草案一审稿曾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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