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一首陪伴着人们成长、脍炙人口并被广泛传唱的歌曲,未经许可被制作成VCD在市场上销售,严重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为打击盗版光盘,维护歌曲的著作权,净化音乐市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音著协会)仗义执言并代表其权利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中国音著协会诉称,他们与歌曲作者有一份托管协议,依据此协议有权管理作品《一分钱》的著作权,包括提起诉讼。被告未经作者和自己许可,擅自将《一分钱》制作成VCD在市场上销售,非法谋取利益,侵犯了歌曲《一分钱》的著作权。原告从当当网上购得了侵权复制品,故将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其复制方、发行方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第一被告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辩称,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没有过错;《一分钱》的作者与原告签订的《音乐著作权合同》有限期为3年,现在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的合同已经进行了续展,所以对原告的权利有异议;在接到原告诉状后,立即停止了在当当网上的销售,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被告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未到庭应诉。第三被告广东四海一族有限公司辩称,他们是受第二被告的委托进行销售的。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侵权赔偿应采用填平原则,原告的赔偿请求额过高。此外,他们也对原告的权利提出异议。
面对质疑,中国音著协会表示,按照惯例,在合同期满60日内只要作者没有提出异议,合同便自动续展。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30F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