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8月30日(星期四)下午4时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就《反垄断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就业促进法》、《动物防疫法》等四部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经济之声记者我提一个关于《反垄断法》的问题。正如刚才您所说的,《反垄断法》一方面要起到规范市场经济体制中各方行为的作用。另一方面,《反垄断法》保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反垄断法》中有哪些部门列入了被保护的范围?也就是说在《反垄断法》调整范围以外,对这些部门的定价,或者通过什么办法,约束这些部门。谢谢!
黄建初这次《反垄断法》涉及到这个问题,实际上并不是一个新的规定。因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在实行积极有效的利用外资的政策,因此,国家对经营者集中在实际审查的时候,除了反垄断审查,对外资并购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还要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我想这是很多国家通行的做法。
我国在坚持积极有效利用外资的同时,也已初步建立并正在进一步完善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国务院于2002年颁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商投资项目等为禁止投资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应制订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商务部等六部门在2006年颁布了新的外资并购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或者并购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须向商务部申报审查。
为使《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与国家对外资并购实行国家安全审查的规定相衔接,《反垄断法》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潇湘晨报记者反垄断是针对一些国有的、专门的企业,像烟草、石油、能源,我想问的问题是,我国《反垄断法》在这方面的规定是不是很有限的?谢谢!
黄建初一个国家的反垄断法律制度,不仅考虑一个方面,还要和产业政策相匹配,和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也要相匹配。现在我国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和世界各国通行的反垄断制度是一致的。至于说一些涉及到我国实际情况的问题,我们还要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要从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出发,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出发。谢谢!
国际市场新闻记者我想对《反垄断法》提一个问题。现在有一些国内的行业,比如说石油、电力行业,垄断比较厉害。我想问一下,你们修订《反垄断法》时,是否听取他们的意见?他们有没有反对这部法?《反垄断法》对小的民营企业有什么好处?
黄建初《反垄断法》在制定过程中,普遍、反复地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包括你说的有关企业的意见,我们都征求了。在这个过程中,各种意见都有,但是对要求制定《反垄断法》这一点,从我个人接触的意见来看,绝大多数都是一致的。我国改革开放将近30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建立,竞争意识已经深入人心。大家都认为,既然我们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我们需要有一部反垄断法,不允许有人利用自己的地位去排除和限制竞争,因此在制定《反垄断法》必要性的问题上,各方面的意见都是一致的。
(责任编辑:车东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