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反垄断法规定:外资并购应当接受国家安全审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在30日的发布会上表示,中国一直在实行积极有效的利用外资的政策,《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与国家对外资并购实行国家安全审查的规定相衔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下午经表决通过反垄断法,将自明年8月1日起施行。为使《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与国家对外资并购实行国家安全审查的规定相衔接,《反垄断法》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黄建初对这一规定进行了解读。
黄建初说,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在实行积极有效的利用外资的政策。因此,国家对经营者集中在实际审查的时候,除了反垄断审查,对外资并购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还要进行国家安全审查,这是很多国家通行的做法。
黄建初说,中国在坚持积极有效利用外资的同时,也已初步建立并正在进一步完善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国务院于2002年颁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商投资项目等为禁止投资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应制订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商务部等六部门在2006年颁布了新的外资并购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或者并购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须向商务部申报审查。(陈维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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