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30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30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动物防疫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动物防疫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动物防疫法共分十章八十五条,分别为总则,动物疫病的预防,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诊疗,监督管理,保护措施,法律责任,附则。
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规定管理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
一类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类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
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前款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动物防疫法规定,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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