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30日电(记者田雨、崔静) 全国人大常委会30日表决通过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规定,有关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权益的措施。
这部新颁布的法律规定,有关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法律还明确,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此外,这部法律还要求,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新华网北京8月30日电(记者田雨、崔静、李亚杰)这似乎是一对矛盾:应对处置突发事件时,如何做到既赋予政府强制权力,保证其有必要的、足够的应急措施,同时又坚持在特殊状态下依法办事,最大限度地减少因行使应急措施而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
显然,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30日下午表决通过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从立法层面对这一问题给予了审慎的平衡。
新华网北京8月30日电(记者田雨 崔静 李亚杰)中国最高立法机关8月30日下午表决通过了突发事件应对法。针对中国当前突发事件频发的严峻形势,这部法律的出台显得尤为及时和重要。
来自中国民政部的统计数据称,今年以来,中国各类自然灾害共造成3.1亿人次受灾,因灾直接经济损失1264亿元;安监总局也于日前公布了最新统计,截至8月25日,今年中国因事故灾难死亡60370人;环保总局较早前的一份报告则显示,2005年中国共发生环境污染事故1406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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