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缓解天然气供需矛盾,优化天然气使用结构,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研究制定的《天然气利用政策》于2007年8月30日正式颁布实施。在中国境内所有从事天然气利用的活动均应遵循该政策。
天然气利用领域归纳为四大类,即城市燃气、工业燃料、天然气发电和天然气化工。
综合考虑天然气利用的社会效益、环保效益和经济效益等各方面因素,根据不同用户用气的特点,将天然气利用分为优先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城市燃气列为优先类,禁止以天然气为原料生产甲醇;禁止在大型煤炭基地所在地区建设燃气发电站;禁止以大、中型气田所产天然气为原料建设LNC项目。该政策规定,对已建用气项目,维持供气现状。天然气供应严重短缺而又有条件的地方,可实施煤代气项目改造。对在建或已核准的用气项目,若供需双方已签署长期供用气合同,按合同执行。新上用气项目一律严格按该政策执行。天然气产地也应严格遵循产业政策。(刘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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