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应依法实施
据《法制日报》8月31日报道: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在全省首推“相对不起诉”社区矫正制度。这项制度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不被起诉,但仍然要到社区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并且只有矫正监督期满后,才能回归社会。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人员回归社会后,也需要一定的监督、教育、管理,这样才能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确保不起诉的效果。我以为,雁江区人民检察院推出此举的初衷是好的,目的和动机正确,但在法律依据和执行效果等方面仍有诸多有待商榷之处。
我们知道,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的规定,社区矫正实质上就是罪犯在监外执行刑期,被矫正者应当包括被判管制、缓刑、假释、因保外就医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可在社会上服刑的犯罪分子。但是相对不起诉的当事人并非犯罪分子,根据刑事法律规定,相对不起诉不仅是在程序上具有终止刑事追诉程序的程序性效力,而且在实体上,相当于无罪的终局认定。既如此,凭什么让相对不起诉当事人接受社区矫正呢?
关键就在于,被判管制、缓刑、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等犯罪分子,他们接受社区矫正,不同程度都会受到“原罪”的威慑;而相对不起诉当事人是无罪的人,在现有社区矫正制度框架内,难以受到奖惩机制的约束——既不可能因表现好被“减刑”,也不可能因不服从管理,违反社区矫正制度,撤销原决定或者受到其他处罚。如果矫正对象服从与不服从管理一个样,遵守与不遵守规章制度一个样,社区矫正工作就会形同虚设——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尽管有强大的决心,但一把无刃剑是不会有什么威力的。(杨维立
作者系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