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9月5日讯记者朱磊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就业促进法,该法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为了贯彻实施好这部法律,依法全面推进就业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抓紧做好与就业促进法相配套的法规政策的起草和修订工作。
通知强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抓紧做好与就业促进法相配套的法规政策的起草和修订工作,尽早形成以就业促进法为主导、以相关配套法规为依托、以相关政策为落点的促进就业工作制度体系,确保就业促进法的全面、顺利贯彻实施。具体要求为:一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和人大汇报情况,争取在2008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的地方性法规。二是各地要按照就业促进法规定内容和职责分工,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促进就业具体政策措施,包括人力资源市场、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就业援助以及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等配套规定。三是各地要认真做好对本地区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与就业促进法规定不相符合或者需要进一步完善的,要抓紧修订、完善或者废止;对缺乏相关规定的,要抓紧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