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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法官考评办法差异大 科学机制如何建(图)

新闻快读

  网上风传,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法官实行学分式考核,以100分为基准,判决书错1字扣1分,扣分超过40分将被直接开除出法官行列,终生不能再从事审判工作。

  记者为此进行了求证,发现重庆市五中院的考核办法涉及立案、审判和执行三大方面,并非只针对错字。对考评不合格者,也并非“直接开除”,而是可能被通报批评、取消评先选优资格、调离审判岗位等,最严重的,将按法定程序免除审判职务。

  此事引发业内人士的思考,他们指出,目前,各地法院考核法官做法各有不同,没有统一标准。
随着我国审判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法官逐步向职业化迈进,现行的法官考核制度也应进一步完善。

  数据式指标存在缺陷不能全面考核法官

  相关法律依据过于原则不便于具体执行

  科学考核法官亟需建立完备的制度规范

  本报记者 秦力文 本报通讯员 杨露勇

  前不久,互联网上称有媒体报道,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一项用学分考核法官的新办法。据该消息称:“法官的满分为100分,60分为及格。判决书出现错别字、标点符号用错一处扣1分;法律文书表述出现歧义一处扣5分;明显滥用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一次就扣41分……扣分超过40分将被直接开除出法官行列,终生不能再从事审判工作。”

  9月6日,记者就此消息采访了重庆市五中院办公室的有关负责人,发现网上的风传存在不准确的地方。

  这位负责人表示,重庆市五中院近日出台了《案件质量评查及差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以百分制衡量一个法官的工作成绩,若法官一年考评的总分少于60分,就有从此失去法官资格的可能性,而非网上所称“肯定会被调离审判岗位”。如果明显滥用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未公开审理的,法官将直接被判不及格,同样有从此失去法官资格的可能性。

  出台背景

  “小毛病”暴露法官水平影响判决学分考核明确案件质量差错责任

  据介绍,重庆市五中院成立半年来,已审结1.1万余起案件,法院相关部门通过评查发现,法官在办理案件中,尽管没有出现错案等问题,但许多“小毛病”也不容忽视。比如在审判文书中出现错别字,有的错别字恰恰出现在关键位置,非常容易引起歧义。“这不仅暴露了法官的水平,还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判决。”这位负责人说,要保证每份判决书质量优秀,必须推行学分式考核办法。

  “法官的工作表现怎么评定,这是一个比较难解决的问题。工作量容易量化,但办案质量却难以量化。”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出台这个办法,就是为了明确案件质量差错责任,促进审判水平和办案能力的提高。

  具体实施

  评查包括立案审判执行三项18项“特别标准”是“高压线”

  记者看到,《案件质量评查及差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案件质量评查重点从立案环节开始,还包括审判环节和执行环节。具体有受理审查、立案时限;法律文书制作、案卷组卷归档、审判环节的程序适用、法律适用与裁判结果;执行依据、措施、手续等。

  法院有关人士说,该办法力图通过拓宽评查监督的范围,从重点到一般查找问题、分析原因,达到进一步促进法官严格遵守办案程序和庭审规范、提高法律文书制作质量和送达效率、平等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实现裁判结果的公平与公正的目的。

  具体实施中,该办法特别设定了案件质量评分标准及质量等级评价规则,法院将依照规则客观评查,严格按照评分项目逐项对案件进行打分。评分共分三个环节,每个环节各100分。

  首先是立案环节,共有12项扣分标准。送达诉讼文书不准确、不及时一次将被扣15分;对于申请“减、缓、免”诉讼费的当事人,该减的不减,不该减的减了,法官将被一次扣10分;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立案,法官将被扣12分;诉前保全裁定不正确的,将被扣15分。

  第二个环节是审判环节,一共有48项扣分标准。其中,法律文书制作就占了40分。办法中规定,文字、数字及标点符号使用错误的,扣1分;判决书标书有歧义的,一次扣5分;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不清楚,位置、方向不当的,扣2分;判决文书的表述不准确、不规范的,扣4分等。

  第三是执行环节,有18项评分标准。办法规定,如果采取执行强制措施不符合规定,就算执行成功,也要被扣5分;案件执行超过了法定期限,将被扣8分;委托执行或协助执行不合法,将被扣5分。

  若案件被评定为合格,但仍存在一般性质量差错的,应将质量差错问题记录备案。“也就是说,就算案件被评为合格,但只要出现了差错,就将被记入法官的档案,差错越多,"污点"就越多。”有关负责人说。

  有18项“特别标准”是法官绝对不能触及的“高压线”。一旦违反,法官将被直接扣41分,案件质量直接判定为不合格。其中包括: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未公开审理,或不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公开审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进行裁判,或者导致案件重复庭审的;未按规定送达法律文书,造成严重后果的;尚未查清主要事实而径行裁判的;同一案件承办人对同类型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实体裁判迥异的;对被告人量刑违反法定幅度,导致量刑畸轻畸重,或者对不符合缓刑、减刑、假释条件的犯罪人适用缓刑、或决定减刑、假释的;未经合议庭评议决定即以合议庭名义作出裁判的;明显滥用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等。

  责任追究

  触犯条款可能被通报批评或调离 严重者按法定程序免除审判职务

  重庆市五中院相关负责人解释称,法官一旦触犯以上条款,将可能通报批评、取消评先选优资格、调离审判岗位等,最严重的,将按法定程序免除审判职务。

  该办法还规定,法院重点对下列案件进行评查:上级法院改判、发回本院重审的本院一审案件;本院二审改判、发回下级法院重审的案件;本院再审改判的所有案件;院长或审判委员会认为需要评查的案件等,其余的案件则实行抽评的方式,予以监督。

  重庆市五中院有关负责人认为,这一办法“将会在加强案件质量管理、促进法官队伍建设等方面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真正做到清清楚楚判案、明明白白评查,让老百姓放心打官司”。

  本报重庆9月6日电

  观点集萃

  法官考核制度有待完备

  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中,有关法官考核的内容相当少,没有形成比较完备的制度规范。人民法院组织法是各级法院审判活动的重要法律根据,应当对审判业绩考核、评议及培训等事项作出规定,但未涉及此项内容。法官法对法官考核提出了指导性的意见,奠定了制度基础,但总共只有5项条款,从司法实践的操作角度看,显得过于原则,不便于具体执行。

  法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官的考核,由所在人民法院组织实施。这条规定虽然明确了法官考核在法院内部进行,但具体责任由哪个机构承担不明确。有的法院放在审判监督部门;有的设督导室,由退居二线的法官承办;还有的放在政工部门。考核机构不统一也不固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考核工作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考核要素不够细化,没有客观、具体的标准。实践中,没有量化就难以对照,考核就无法真正到位。

  法官法未提及考核方式和方法,现实中的做法也是五花八门:有的实行无记名投票,有的进行考试,有的索性就按照办案数量多少判断。凡此种种,都不尽科学,使考核结果具有明显的主观性、临时性和模糊性,无法真正考核出每一位法官的实际能力、业绩和品性。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蔡则民 王明新

  量化考核要突破现行传统模式

  职业化法官的量化考核要突破传统模式,在观念和方式上实现以下转变:

  从抽象到具体的转变。即紧紧围绕法官职业化要求确定考核目标,使抽象、形式化的一般考核变为具体、有效的量化考核。

  从片面到全面的转变。过去我们也对法官的办案质量和效率进行考核,也把法官廉政作风问题作为对法官考核的一项内容,但对法官究竟应具备什么样的素质没有从职业化的角度和高度去思考、去要求。我们必须从法官的职业意识、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形象等方面全面掌握法官职业化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涵,不偏废任何一个侧面,不厚此薄彼。

  从静止到动态的转变。以往对法官考核,除了模糊、片面的认识外,还缺乏一种开放、动态的思维,偏重用静止的观念看待人,用恒定的标准考核人。法官独特的知识能力和法律思维,尤其是实践素养、审判技能和经验,必须经过专门的法律训练和长期的司法实践。要时刻保持自我更新、自我发展,这不仅仅是法官的精神状态和人生态度,更是审判事业不断发展的主要源泉。

  从主观到客观的转变。考核要克服随意性,必须建立一套科学、客观、严格、公正的考核程序和标准,用实实在在的工作数字说话,用看得见、摸得着的行为表现及实际效果、同事评价、外界反响等作为衡量的客观标准,通过收集、整理、计算、汇总有关数据和信息资料,如实估量一个法官的真正业务能力、工作业绩和职业修养。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康宝奇

  仅以数据指标考核法官不科学

  目前,不少法院在质效指标基础上建设了法官业绩考核办法。这些考核办法呈现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考核内容基本围绕数据式指标体系内的指标进行,内容简单,考核办法的条文较少。由于数据式指标体系本身存在一定缺陷,仅以此考核法官业绩显然不够妥当。第二种情况是考核内容繁多,考核办法的条文上百条,考核小项达数百个。从被考核法官的角度看,太长的考核办法法官们根本无法适应。从法院管理的角度看,过细的考核办法,将耗费大量人力。反之,如果投入的人力过少,考核办法无法得到认真落实,形同虚设。

  仅凭数据式指标体系难以真实比对和衡量法官业绩,我们应该在现行指标体系基础上进行司法化管理的改造,建立科学的法官业绩考核体系。

  所谓司法化业绩考核体系,实质上就是一个包括主要质效指标数据在内的综合性的评价体系。应包括:结收案比、平均审执限、调解率、上诉率、发改率、执结率、执行标的额到位率。还应包括办案数量和案件质量评查结果;法官审判业务能力,即法律适用能力、庭审(听证)能力、撰写裁判文书能力、法官调研能力;法官遵纪守法情况,也就是履行职业道德情况等。

  一个考核体系如果没有可操作性,即便其十分符合理想中的公正、公平、合理的最佳要求,其效果实质也等同于零。为了保证可操作性,法官审判业绩考核应当符合“简约易行、拉开档次、提升能力、奖惩分明”的要求。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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