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法律馆刊印的《瑞士刑法》 修订法律馆刊印的《荷兰刑法》
田涛
各种各样的外国法律与法学著作的引进,使封闭的传统法典《大清律例》的地位产生了动摇。为了达到维护封建统治的目的,清政府一方面迫不得已对现行律例进行删修,另一方面“著派沈家本、伍廷芳等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其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沈家本在《删除律例内重法折》中还提到,自光绪二十八年(1902)奉上谕“遴选谙习中西律例司员分任纂辑,延聘东西各国精通法律之博士、律师以备顾问,复调取留学外国卒业生从事翻译”。
这一时期的法学输入,除各地译馆外,主要是在修订法律馆的主持审定下进行的。先后译出《德意志刑法》、《德意志裁判法》、《俄罗斯刑法》、《日本现行刑法》、《日本改正刑法》、《日本陆军刑法》、《日本海军刑法》、《日本刑事诉讼法》、《日本监狱法》、《日本裁判所构成法》、《日本刑法义解》及《法兰西刑法》等十二种。至光绪三十三年(1907)又增加了《荷兰刑法》、《意大利刑法》、《法兰西印刷律》、《德国民事诉讼法》、《日本刑法论》、《普鲁士司法制度》、《日本监狱访问录》、《日本新刑法草案》等。
此外,还有尚未译完的十数种,计为《德意志民法》、《德意志旧民事诉讼法》、《比利时刑法》、《比利时监狱则》、《比利时刑事诉讼法》、《美国刑法》、《美国刑事诉讼法》、《瑞士刑法》、《芬兰刑法》以及《刑法之私法观》、《法典论》、《监狱学》、《狱事谭》、《日本裁判所编制立法记》等共计三十余种。在上述各书中,值得提出的是《法兰西印刷律》这一专门法规的译出,是由留法学生沈翻译,并请出使法国公使刘瑞芬作了鉴定。这个译本距法国1881年颁布《印刷法令》原本只隔了十几年,在当时,应当说反应是很迅速的。
此外,其他各国法律实际翻译成书的情况,与沈家本原奏的翻译计划有些出入。如《德意志刑法》,据1871年《德意志刑法》译出后,附加翻译了1872年《德意志刑法改正规则》及《德国司法制度要略》等;同时还接着翻译了1877年颁布的《德意志治罪法》。增译的三种均不在沈家本原奏中提及。这一现象说明在大量输入各国法律的过程中,存在一个从盲目到有选择的过程。
沈家本作为清末法部大臣,出于法制改良的需要,先后由修订法律馆翻译了大量的外国法律,这是清代历史上由官方进行的最集中也是最为系统的对外国法律的引进,就此而言,将沈家本称作“中国法律近代化的第一人”,或许并不为过。但是,由于沈家本主持翻译的外国法律,主要是以刑法为主,这与中国传统的法律意识是相互一致的。
在沈家本之前,西方法律的引进工作已经开始,从同文馆、江南制造局到文明书局、译书汇编社,从传教士、洋教习到出洋留学生、国内学人,各种不同渠道引进的外国法律及法学著作无论是题材范围还是译著数量,都远远超过沈家本及其领导的修订法律馆。就出版发行角度而言,沈家本主持的译著,绝大多数是官书局印刷的非卖品,印刷数量一般很少,往往仅作官府参考,因而流传不广。而其他的各种民间机构译著,则发行范围广,读者面较大,因而影响广泛。
就目前的统计,清末从外国翻译的各种法律书籍约在四百部以上,而沈家本主持翻译的外国法律书籍不足总量的十分之一,至于思想性与法学意义上的广泛性,沈家本也带有明显的局限。因此,笔者认为,沈家本并不是外国法律引进的开山者,而仅仅是清代官方主持翻译外国法律著作的富有远见与开放精神的代表人物。这样的评价,并不会降低沈家本在中国近代法学中的地位,而通过这种比较后所作出的定位,有利于人们更全面地了解清末外国法学引进与翻译的全部过程。
中国法学的近代化进程是一个艰苦的历程,一方面是封闭的中华法系有着本身长久的历史传统,顽强地维护着泱泱大国几千年以来的封建社会。另一方面在鸦片战争以后,建立在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上的封建社会的基础已经动摇,门户开放及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与国内民族工商业的发展,使原有调整封建社会阶级矛盾的法制也受到冲击和破坏。因此,无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洋务运动,还是“变法图新”的改良主义运动,都不能改变大清帝国必然灭亡的命运。
日趋没落的封建社会与资本主义在政治上的接触,传统的封闭的中华法系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接触,都在本质上决定了封建王朝的失败。尽管出现过一批像林则徐、严复、沈家本这样的敢于面向世界的人,但由于他们所处的历史条件及其本人的因素,他们都没有,也不可能找到一条在他们看来既不推翻落后的封建王朝,又可以“图强”的出路。
光绪二十六年(1900)义和团运动以后,英国续议的通商行船条约中规定:“中国深欲整顿本国律例,期与各西国律例改同一律,英国先愿尽力协助,以成此举。一俟查悉中国律例及其审判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英国即允弃其治外法权”。对此,光绪皇帝颁布上谕提出:“待一切现行律例按照通商交涉情况,参酌各国法律,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这就是说当时对外国法律的引进是被动的,因此无论怎样去改良,建立在中华法系基础上的,达到封建社会法制发展最高阶段的大清帝国的律例,根本无法做到和“西国律例改同一律”,也更不可能通过效法了外国律例而收回“治外法权”。但是却因此带来了“中国法制的发展与世界法系开始沟通。”
沈家本及其合作者,引进与翻译的外国法律及法学著作,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法学近代化的发展历程。他们据此对清律的改良与删修,充实了中国近代法学的内容。但由于他们所引进的“外法”基本上是资本主义制度下的法规,没有根植于中国近代社会发展的土壤之中,最终导致了与“洋务运动”同样的失败结局。
尽管沈家本效法各国法律,“参酌中外”,进行了一系列的司法改革,甚至到大清帝国行将灭亡的前夜,还提出了《大清刑事诉讼法草案》、《大清民事诉讼法草案》等一些新的法规,但终究无法改变封建帝国必将灭亡的命运。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几千年来的传统中华法系,加速了旧的封建法律制度的解体,从而也就使封建王朝失去了最后的保护。这些并不是沈家本引进外国法律进行司法改良的初衷,因此,当大清帝国灭亡之时,他只好发出了“独许闭门观物变,高吟坡句首频搔”的感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