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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刑事受害人生存困境 催生昆明司法救助新政

  受害人司法救助昆明新政

  一项旨在救助刑事、交通、医疗、工伤事故及其他人身伤害执行案件受害人的措施,于今年8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

昆明中院通过政府拨付的专项资金,对陷入民事赔偿执行难怪圈中的穷困受害人进行物质救助。

  昆明中院副院长张国维说,对刑事受害人进行救助,不仅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原则和人权关怀,还是缓和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措施。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王 琪 发自昆明

  一对老人的生存困境

  9月1日下午2点半,云南省禄劝县茂山乡永翠村委会东发村民小组。

  村委会的田支书跳过那条1米多宽的堰沟时,惊动了张兴贵家的两条狗,它们拖着铁链上蹿下跳,狂吠着,想扑上来。

  张兴贵从小楼上摸索着出来,这个彝族老人长得高挑黑瘦,戴着一顶帽子。他眯着眼睛看了一眼田支书和《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然后把拴在门口的叫得最凶的那条狗牵到了屋后。

  张兴贵家坐落在一个小山坡上,几间土木结构的房子和一座小木楼,掩映在茂盛的山林中。这些修建于上世纪80年代的房屋,经历了20多年的风雨后,已经破败不堪。

  一个星期前的8月23日,张兴贵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昆明中院)领到了3000元的执行救助金。这是云南法院系统首次针对刑事受害人进行物质救助。

  在这笔来源特殊的救助金里,包含着张兴贵的一段伤心往事。

  张兴贵夫妇有两个儿子,但是他们都先后死去了。兄弟俩成年后都到昆明打工,大儿子在一家水厂当送水工,干了两年,挣回来1万多元钱,还买回来一台彩色电视机。可是,这个儿子买回电视机没多久,就患癌症死了。

  然而,失去大儿子的伤痛还未平复,这对夫妇又失去了小儿子张德光。

  那是发生在2005年10月21日的一次意外。在昆明市福达路一家洗车行当洗车工的张德光,被冯靖等三人无端怀疑偷走了一张洗车卡。冯靖等人对张德光一顿暴打,将张打伤住院。10天后,张德光在医院不治身亡。

  “其他人家都靠子女打工挣钱回来用,我们两个儿子都没有了,以后老了吃什么呢?”张兴贵说。

  张兴贵今年53岁,左手残疾,妻子50岁。他们家有3亩水田,另外还有一些山地。以前儿子活着的时候,他们从来不担心土地上种不上庄稼,收不回来粮食,填不饱肚子。即使老掉了牙,也有儿子养着。但是如今,随着年事渐长,他们越来越担心生存的问题。

  民事赔偿追讨无望

  对张兴贵来说,两次白发人送黑发人,已经是致命的打击。而更令他和妻子难以接受的是,因为小儿子张德光的死,他们原本可以获得一笔11万多元的民事赔偿,但是,张德光用生命给父母换来的这笔养老钱,时至今日仍没能兑现。

  在昆明中院审理冯靖等人的故意伤害案时,张兴贵夫妇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冯靖等人赔偿他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生活抚养费等共计15万余元。昆明中院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判定冯靖等人赔偿张兴贵夫妇117800余元。

  “我们一分钱也没有拿到。”9月1日下午,张兴贵对《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说。

  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生效后,张兴贵一次次往法院跑,追着法官赶快执行。他说,有好几次,他在法院执行局和法官吵了起来。

  张兴贵说,其中一次,有人劝他站在法官的角度想想:“对方没有财产供我们执行,我们能怎么办?”

  “我问他,我活活的儿子被人打死了,为什么没有人站在我的角度帮我想想?结果他就说不出来了。”回忆起那次吵架的经历,张兴贵笑了起来。他说,法官总是吵不赢他。

  吵架吵不出什么结果,慢慢地,张兴贵就不再往法院跑了。多跑一次,就意味着要多花出去几十块钱的车旅费,他的家庭承担不起。

  张兴贵说,儿子被打伤后,在昆明的一家医院住院治疗了11天,光欠医院的治疗费就是4万多元。这笔钱一直拖着,如果赔偿款拿不下来,他根本支付不了。

  “医院从来没有问我要过。如果他们来问我要,我也拿不出来。”张兴贵说。

  张兴贵既成了一笔11万余元赔偿款的债权人,又成了另一笔4万多元的医疗费的债务人。

  同样穷困的加害人

  在张德光被打致死一案中,冯靖及另一名加害人均未成年。据执行法官介绍,在打人之前不久,他们刚刚来到昆明打工,每月只有几百元的工资,除了维持生计,几乎没有节余。

  由于上述两人在造成张德光死亡的过程中起到的是主要作用,昆明中院判决他们承担117800余元赔偿款的70%。同时,鉴于他们尚未成年,法院还判决他们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额度为:各自承担117800余元的70%中的15%。

  尽管监护人所需承担的赔偿额度经过两次分解后已经大幅下降,但是这两个家庭还是无力承担这笔总共不到3万元的赔偿资金。他们都生活在农村,以种田为生。

  在另外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由于被告人及其家庭生活困难而造成无力偿付的情况,表现得更为突出。

  2006年3月31日晚10点左右,分别来自云南省鲁甸县和贵州省纳雍县的撒兰勇、陈昆两人,因为口角纠纷将在昆明打工的王富忠殴打致死。该案经过云南省高院终审,判决撒兰勇无期徒刑、陈昆有期徒刑4年,同时判决两人赔偿王富忠家属4万元经济损失。

  与张兴贵的遭遇一样,在法院规定的执行期限内,王富忠的家属也没有拿到这笔赔偿款。

  在昆明中院向《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提供的询问笔录上,撒兰勇说,他愿意赔偿,但目前没有积蓄,刑满释放后他一定会挣钱来赔,如果说了假话,他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撒兰勇的家属也表示愿意代其赔偿,但是他们却苦于无力支付。据鲁甸县法院的调查材料显示,撒兰勇全家一共7口人,只有一间28平方米的平房和1亩土地,生活相当困难。

  在该案中,撒兰勇和陈昆两人都属于成年人犯罪。执行法官陆有林说,在罪犯个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家庭成员是否有能力、是否愿意代为承担赔偿责任,完全取决于成员的认识和家庭关系亲密与否。

  陈昆父母的家庭状况稍好,他们有一幢3层的砖混结构楼房,平时还做点小生意。他们对是否协助儿子赔偿受害人,提出了条件:减陈昆的刑期或者释放陈昆,否则免谈。

  陆有林在调查中发现,陈昆和父母关系不好,他已经很长时间没有和父母生活在一起了。

  陈昆后来向陆有林提供了和他比较亲近的一名亲属的电话。开始的时候,这名亲属表示,陈昆犯了事,帮他把钱赔给受害人是应该的。

  陆有林于是把希望寄托在陈昆的这名亲属身上。结果,希望还是落空了。

  陆有林估计,陈昆的这名亲属在知道其父母不愿帮陈昆承担赔偿责任后改变了想法:“他爹妈都不愿承担,我就更没有义务承担了。”

  多年从事执行工作,陆有林对哪些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执行得了、哪些执行不了总结出了一些经验。

  陆有林的判断依据是,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如果加害人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拥有一定的经济能力,而且本人与家庭成员之间关系良好,在这样的情况下,加害人一方往往会在判决之前、案件审理中,就向对方提供一定金额的赔付,其目的是为了通过这种方式得到刑事处罚部分的从轻判处。而另一种情况则刚好相反,能够进入执行程序的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往往都是被执行对象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家庭成员之间关系不好,从而造成执行不能。

  “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陆有林用这句俗话描述无力赔付者的心态。

  执行难催生救助措施

  昆明中院副院长张国维说,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大多数受害人家庭失去的是青壮年劳力,要么是年迈的父母失去了年富力强的儿女,要么是年幼的子女失去了父母。在已经遭受了严重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的情况下,民事赔偿难以执行到位,常常会让这样的家庭面临着更加严峻的生活处境。

  昆明中院从8月23日开始尝试对刑事受害人进行资金救助,原始的动机就是为了帮助受害人解决迫在眉睫的困难。

  在撒兰勇、陈昆故意伤害案中,王富忠被殴打身亡后留下了妻子和4个年幼的孩子,最大的孩子只有7岁。

  执行法官说,来自云南省镇雄县的王富忠家住农村,没有固定经济来源,生活贫困。民事赔偿款难以执行到位,失去了“顶梁柱”的王富忠妻子要想养活4个孩子,将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

  张国维说,在众多交通、工伤、医疗事故及人身伤害案件中,一些家境贫寒的受害人同样遇到了诸多的困难。这些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加害人偿付能力有限,最终导致法院难以执行到赔偿款。

  出于帮助上述各种类型的执行案件中大量特困、弱势受害人渡过难关、体现人文关怀的考虑,昆明市委、人大、政府、法院从去年年底开始研讨刑事受害人救助措施,并最终形成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特困人员救助办法(试行)》(下称《办法》)。

  张国维说,这个措施的出台,并非是昆明的独创,也不是首创,它是依据中央政法委2005年12月份下发的52号文件精神制定的。在这份文件中,中政委特别强调,要切实加强对刑事受害人中特困、弱势群体的救助。

  《办法》适用的对象除了刑事受害人,还包含了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及其他人身伤害案件的受害人。这项措施遵循自愿申请和一次性救助原则,申请人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申请执行人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受害人,且被执行人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正在服刑,双方都生活贫困的;申请执行人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的受害人或其他人身伤害案件受害人,且本人生活困难,急需救助的。

  《办法》拟订的最高救助上限为10000元,最低为1000元。

  在首批获得该项救助的4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王富忠的家属得到了5000元救助金。这笔资金被当地媒体喻为“糊口钱”。

  按照《办法》的规定,王富忠的家属只能得到3000元救助金。但是,该案的执行法官陆有林认为,就王富忠家属的具体情况来说,3000元钱实在是太少了。

  “4个娃娃1个大人,3000块钱分下来,人均只有几百块,一千块都不到!”陆有林当时算了算这笔账,觉得于心不忍,于是厚着脸皮求领导,最终帮王富忠的家属多争取到了2000元。

  与基层执行法官一样,副院长张国维也觉得,相比刑事受害人受到的损失,即使按照最高上限来救助也不为过。

  但是,可供法院救助的原始资金有限,而符合救助条件的受害人又很多。

  昆明市委、人大、政府及昆明中院研究决定对刑事受害人进行救助之后,市政府拨付了50万元财政专款给昆明中院启动该项措施。后续资金的来源问题,目前尚没有定论。

  张国维说,如果不附加一些限制性条件,50万元启动资金要不了两个月就用完了。

  昆明中院在8月23日向刑事受害人发放首批救助金时,执行局局长邱继辉呼吁社会各界对这项措施予以支持,并公布了捐助电话。本报记者9月1日得知,在过去的一个多星期时间里,昆明中院还没有接到过一个有关捐助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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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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