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起工程采购项目因变更了采购方式而引发的合同纠纷引起了社会特别是业内的广泛关注。原告上海太阳膜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太阳膜结构)起诉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以下简称首都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和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杰工程咨询),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因缔约过失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8万余元。
记者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上海太阳膜结构公司诉称,2007年6月8日,首都公路集团决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对“首都机场南线收费站收费大棚索膜结构工程施工”项目进行采购,采购总金额为1300万元人民币。采购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发出投标供应商资格预审公告后,上海太阳膜结构公司顺利通过资格预审,应邀参加投标,并且按照第一被告首都公路集团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的指示,以1000元的价格向第二被告华杰工程咨询购买了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在招标文件上非常清楚的写明,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日期是2007年7月14日10时,采购人将于同一时间举行公开招标的开标仪式。
到了2007年7月23日上海太阳膜结构却收到了被告发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邀请函,内容是:截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时间,仅有两家投标供应商提交了投标文件,造成本次公开招标项目流标,经协商,将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这让上海太阳膜结构白忙了一场,上海太阳膜结构认为,被告方在招投标过程中的做法严重违反了法定招投标程序,触犯了《政府采购法》的强制性规定,违反了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招投标原则,严重侵害的原告方的利益,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被告首都公路集团和华杰工程咨询庭前答辩认为,最终确定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是因为供应商不足引起的流标而导致的,而且采购人不属于《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主体范围,不能适用《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上海太阳膜结构公司未能在规定的时间里参加竞争性谈判,我们最终选定了另外一家公司作为供应商,没有违反任何法定程序,因此,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本报将继续关注。(11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