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家庭暴力、夫妻关系是重要诱因
只因妻子在母亲60大寿时未能回老家祝寿,远在湖南的丈夫廖某竟千里迢迢追到北京,试图杀死妻子。目前,杀人未遂的廖某已经被起诉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等待法律的审判。
44岁的父亲廖钧,只因不满儿子留宿女友且不服管教,竟举起菜刀猛砍其儿子头、面、颈等部位数刀,残忍地砍死了年仅18岁的亲生儿子。近日,廖钧在法庭上后悔不迭,称当时只是想吓唬一下孩子,谁料一时冲动铸成大错。
近年来,与上述案件类似的家庭惨剧不断发生,仅为一些琐事,生活在一起的至亲就能痛下杀手,这一现象实在令人震惊。记者今天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5年来所审理的全部故意杀人案件中,属于亲情犯罪的就有49件,已经占到全部故意杀人案件的13.4%。
一中院的法官告诉记者,他们通过对亲情犯罪案件的分类汇总后发现,发生此类案件的原因不外乎四种。
首先是经济原因,即因为家庭经济利益的分配引发矛盾。“目前,由于受到市场经济观念的影响,在涉及如房产、旧房拆迁、父母遗产等家庭内部经济利益分配的问题上,家庭成员之间经常因为过于强调个人利益而忽视感情,甚至泯灭亲情,以命相搏。”
其次,大概有1/3的亲情案件,都是因为夫妻关系不和最终导致走向了极端。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或因性格不和或因婚外情导致夫妻关系紧张的事件屡见不鲜,如果这些矛盾长期积累,又不能理智地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就容易使矛盾激化,采取极端行为。
第三个原因则是因为某个家庭成员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久而久之形成压抑和报复情绪,当某一次遭受的暴力行为超出了其心理承受能力时,这些平日的受害人就有可能出于反抗和报复的心理成为加害人。
最后一点则是因为当事人的畸形心理,一些亲情案件的加害人由于在工作、学习、恋爱等问题上遇到过挫折,导致了心理畸形,因不能自我调节而迁怒家人。
对于亲情犯罪案件频发的现象,法官们认为,虽然这些案件的发生确实存在加害人自身的原因,但社会道德、法治教育、矛盾化解机制、救助保障体系的缺失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众多案例说明,多数加害人的家庭往往缺乏关爱、真诚和沟通,缺少平等和谐的气氛,当家庭出现各种矛盾时,家庭成员间的私欲、自我利益的膨胀,就容易产生畸形心理。”
为此,一中院的法官建议,要从强化社会的相关机制、体系建设入手,预防亲情犯罪案件的发生。司法机关应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与媒体的沟通,运用各种手段,推动普法工作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确保法制宣传覆盖到每一个层面,渗透到每一个角落,把司法的过程逐渐变成法制宣传的过程,通过个案的警示作用,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同时,联动化解工作网络应该尽快建立,这个网络将公安、司法、民政、妇联及其他社会组织与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和基层调解员全部涵盖其中,形成协调联动、有序衔接、反馈及时、联合化解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此外,法官还建议,应该建立健全社会心理健康咨询服务网络。针对存在病态心理的人员及时开展心理咨询、治疗服务,让紧张、压抑的心理得到宣泄和化解,避免心理失衡,走向极端。
李松 黄洁 郭玺
本报北京9月11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