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制度创新载史册 这是一个细节:
2004年“两会”期间,河南省代表团。
一位全国人大代表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征询: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那你们如何更好地接受监督呢?
这个细节被放大——也就是在这次大会上,贾春旺检察长向全国人大代表报告工作时,报告了检察机关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情况。
如何加强对检察机关的监督?
面对社会热切关注的这样一个问题,“人民监督员”——检察机关正在用一个制度的创新、探索和实践来回应。
探索·创新:破冰试水激起层层波浪 居高思远。
心谋全局。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党的治国方针大略,怎样具体地、创造性地体现在检察工作中?“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题,怎样切实地、特色鲜明地落实在检察工作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怎样继承、丰富、发展?
渐渐地,一个大胆的设计,在决策者的勾画中清晰起来。
2003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对外公布:经过充分研究论证,报经党中央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全国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进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指出,这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依法正确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一项重要改革探索。
就在此前,8月底,这项工作已经开始缜密部署;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已经通过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
这项制度规定: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经民主推荐、征得本人同意、考察后确认;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实施监督;重点监督三类案件,即:
——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拟撤销案件的;
——拟不起诉的。
后来,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五种情形,又被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即:
——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超期羁押的;
——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
——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
——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在共和国民主法治的进程中,在共和国检察史上,人民监督员制度——一个显示强大生命力的制度创新,一经破冰试水,就激起层层波浪。
仅仅半年时间里——
10个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产生人民监督员4944人;
493起案件进入监督程序;
人民监督员同意检察机关原拟定处理意见的462件,不同意的31件;
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改变原拟定处理意见的21件。
2004年3 月10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上,贾春旺检察长向大会
报告工作。他说: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与改革大势合拍,与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诉求合拍,与检察事业的发展合拍,人民监督员制度其强大的生命力,即源于此。
此后,人民监督员制度被列为检察改革三项重点之一,予以强力推进。
实践?提升:不做“花瓶”不“作秀” ——这是本报第一篇关于地方党委积极评价、高度重视试点工作的报道: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巴特尔说,自治区党委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高度重视,全力支持。希望全区各级检察机关加大工作力度,扎实推进,为促进自治区民主法制建设作出贡献。
——这是本报第一篇关于人民监督员任职的报道:
28名人民监督员接过证书,正式“持证上岗”。出席颁证大会的湖北省委副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杨永良向湖北省首任人民监督员表示祝贺。
——这是本报第一篇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个案报道:
四川省邻水县检察院拟对刘正伦涉嫌玩忽职守案、文木清涉嫌玩忽职守案,甘长河、程琼涉嫌贪污案作不起诉处理。5位人民监督员对案件进行了监督评议,同意刘正伦案作不起诉处理,对另两案均提出起诉建议。该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采纳人民监督员的意见。
……这诸多“第一”,记录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前行的步履。
一步步实践,一步步提升。
从一开始,高检院领导就明确强调,“绝不能把人民监督员当成"花瓶"”;要坚持以“案件监督为重点,增强监督工作的实效性”。
拒绝“花瓶”,才能保证这项制度不在“作秀”中息声;
盯住案件,才能保证人民监督员在“做事”中发挥作用。
鉴于“三类案件”是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出现问题的易发、多发部位,是体现公平正义、保障人权的关键环节,高检院要求“三类案件”都要无一例外地进入监督程序。也曾有担忧: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会不会使检察机关办案效率降低?甚至会束缚办案人员的手脚?
回答是否定的。
仅以湖北为例。该省检察机关2003年11月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到2004年第一季度,查办职务犯罪大要案同比上升39%;办案质量明显提高,撤案率同比下降1.4个百分点,起诉率同比上升1.1个百分点,不诉率同比下降1.1个百分点。
试点工作成效明显,监督质量不断提高,社会各界普遍看好。人民监督员制度赢得了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倾力指导,鼎力支持。各地纷纷出台相关政策和办法,对所需“人、财、物”给予倾斜,这就给人民监督员制度实践,铺平了一条保障通道。
2004年4月,高检院四位副检察长在同一时间分别赶赴湖北、四川、辽宁、河北、山东等地,就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进行调研。这次调研带来的直接成果就是——
8月,经党中央再次批准,试点工作开始向全国推进。
规范?发展:未来一笔更加丰富炫丽 自人民监督员制度试行之始,高检院就制定下发了多个指导性、规范性文件,对人民监督员的选任、资格、任期,监督范围、职责,监督程序、要求,制度运行与保障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并制定了回避、独立评议、表决等制度。各地也结合实际,细化了监督程序、监督流程,将人民监督员制度纳入规范化管理、考评体系。
与此同时,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立法建议,也呼声日高。
自2004年以来,在每年的全国人代会上,已经有全国人大代表500余人次提出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的16项议案。去年,有223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建议将人民监督员制度写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有多位代表还对立法进行了方案设计。
而此时,地方立法的尝试已经开始。省、市、县三级,都有相关的决议、规定出台。
在实践中规范;
在规范中发展。
截至今年上半年,全国共有2825个检察院开展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选任人民监督员21962名;累计监督“三类案件”17436件,485件采纳了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受理“五种情形”383件。
今年,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将进一步规范“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的监督,探索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的新模式,加强办事机构建设,深化理论研究,积极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制化进程。
成效好势头旺发展快
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公民有“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监督权利。
这是国家根本大法对公民参与监督的郑重确认。
这也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生发的根基。
贾春旺检察长曾有过一个“三个有利于”的阐述:“实践证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利于加强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外部监督,有利于保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有利于促进办案质量的提高,是在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方面进行的成功探索。”
一言以敝之,人民监督员制度使我们找到了一条公众有序参与检察权运行、由外部监督检察权行的新路子。
人民监督员制度,已经写进了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写进了向全世界发布的《2004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和我国首次发表的《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2005年白皮书及《中国的国防2005》白皮书。
人民监督员制度已经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中,写下了她浓重的一笔。
未来一笔,将会更加丰富炫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