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高柱)“哪怕再便宜也千万别买。”针对近年来成都市城郊结合部和周边部分县区出现的“乡产权”低价搅乱楼市的现象,近日,成都市国土、房管、规划、建设四部门做出明确表态:集体土地必须经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出让后才能进行商品房开发;未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土地开发的商品房不合法。
近年来,成都市城郊结合部和周边部分县区相继推出一些房价仅为同区域在售商品房价格一半的商品房,如146平方米的房子卖18万元,平均单价不过1200多元/平方米,远低于本地同期房价水平。但这类低价房只具有“乡产权”,按照规定根本无法办理商品房产权,更不能上市交易。许多购房人在办理其产权时才发觉“上当”。
为了维护正常的楼市秩序和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成都市在新出台的《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依法批准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农民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性经营房屋,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有关人士解释说,未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土地上不能搞商品房开发,如企业租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商品房开发,属不合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发放《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证》,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修建的农村房屋发放《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对此,成都市明确:购买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商品房不能取得合法产权证,乡镇政府发放的“乡产权”证没有法律效力。
据悉,对于目前已经建成和出售的在集体土地上开发的商品房,成都市政府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