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老总挪用千万公款
原中金岭南总经理郑耀明昨与儿子双双出庭受审 本报讯(记者包力于瀛)原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郑耀明伙同其儿子郑大治,共同挪用中金岭南公司的资金,为郑大治开出信用证做生意,涉案金额高达数千万元人民币。
昨日,郑耀明父子因涉嫌挪用公款罪双双在深圳市中级法院受审,两人均表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检察机关指控: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岭南公司)系国有独资公司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1999年4月至2001年12月,郑耀明担任中金岭南公司总经理。2000年9月,郑大治以上海欣慧工贸有限公司名义,做个人的氧化铝进口生意。由于缺乏资金,郑大治找到其父郑耀明,提出通过中金岭南公司为其开出信用证,进口氧化铝在国内销售牟利,得到郑耀明同意。在未经中金岭南公司领导集体研究的情况下,郑耀明擅自指示中金岭南公司财务部储某、周某某等人为其子郑大治办理代开信用证事宜,并说明由中金岭南公司替郑大治支付信用证承兑款,郑大治提货、卖货后再将货款还给中金岭南公司。
2001年1月至2002年2月,郑耀明、郑大治多次以上述方式挪用中金岭南公司的资金,为郑大治开出信用证做生意,支付信用证承兑款人民币7297万余元,开证及承兑费用人民币19万余元,共计人民币7316万余元。
至2006年4月,郑大治拖欠货款1700余万元。案发后,经办案人员多次敦促,郑耀明、郑大治已还清被挪用公款的本金。
检察机关认为,郑耀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其子郑大治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大治与郑耀明共谋,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既是挪用公款的共同策划人,也是公款的实际使用人,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法庭上,郑耀明当庭表示认罪。郑耀明说,中金岭南公司规定,除了内部系统以及有股份的公司以外,不能给别的公司开信用证。但是有次在外工作的儿子在家住了一段时间,他经过询问知道儿子跳槽到一家新公司,想做出一番业绩来,但是没有资金,所以想帮儿子一下,让亲情代替了原则。他知道这样做对公司来说是有风险的,虽然公司可以收到开证的费用,也可以申请一些外汇额度,但是这种收益和风险是不对等的。他说,儿子并没有要求他这样做,是他看到儿子可怜才这样做的。法庭将择期再次审理。
(责任编辑:李培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