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李直建)《东莞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昨日正式公布。记者从该《办法》中了解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中,依法应当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执行公务活动不出示有效证件等行为,都将会被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据了解,该《办法》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9月30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行政过错责任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核。
未依法组织听证也将受处理 记者了解到,行政机关以及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如果涉及到依法应当回避的时间,而没有回避,就会被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而依法应当听证而不组织听证;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执行公务活动不出示有效证件也会受到同样的责任追究。
在行政征收方法,《办法》规定,如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擅自设立或增加征收项目,擅自改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或者截留、挪用、私分或擅自开支征收款的,以及不开具合法收据或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也都会被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另外,行政机关以及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如果对涉嫌犯罪的没有移交司法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法;或者在行政强制措施中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查封、扣押、没收的财物的行为也在追究行政过错责任范围之内。
刁难来访者将被追究责任 记者从《东莞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中了解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如果隐匿或者损毁信访材料;泄露检举、控告、揭发材料或者将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揭发单位或人员;刁难来访、投诉、申诉人或者推诿、拖延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突发性事件和可能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事项,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和影响,违反其中任何一项,都将被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据悉,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违反行政决策程序,未经集体讨论擅自作出决定或者改变集体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决策人承担直接责任。如果是经集体讨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主要决策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赞同该错误决策的其他决策人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处理不服可申请复核 该《办法》适用于东莞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管理职责的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包括在编人员和聘任人员。聘任人员有严重过错或者特别严重过错的,应当予以解聘。
据介绍,行政过错责任人1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情形;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或者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将会从重处理。
《办法》还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行政过错责任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被行政处理的人员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收到该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作者:李直建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李培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