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数万群众自发走上街头,举行反“台独”游行。 |
即使是这样一部违背国际法准则的法律,《与台湾关系法》也并未就动用美国武装力量,直接干涉中国台海事务做出明确规定。
《与台湾关系法》 无疑充斥着干涉中国内政、损坏中国主权的条款,法案公然将“非和平方式”视为对“西太平洋地区的和平和安全的威胁,并为美国严重关切之事”,并强调要“使美国保持抵御会危及台湾人民的安全或社会、经济制度的任何诉诸武力的行为或其他强制形式的能力”,公然在纯属中国内政的台海问题上指手画脚。
然而,即使是这样一个严重违背中美联合公报原则的法案,也并没有就动用美国武装力量,直接干涉中国台海事务做出明确规定。在上述条款里,美国所强调的一是对“非和平方式”的“严重关切”,二是要求保持“抵御诉诸武力的行为”的“能力”。在这里法案并没有讲要不要运用这种“能力”?什么情况下以及以什么方式运用这种“能力”?就“严重关切”而言,美国对中国的台海事务,以至于对遍布全球各地的安全事务,从来不乏“关切”之心。至于“能力”,美国作为世界上唯一超级军事大国,也从来不缺少随时干涉外部事务的军事能力。但有“能力”是一回事,要不要动用这种“能力”、能不能动用这种“能力”以及如何运用这种“能力” 则是另外一回事。 后者比前者要复杂得多。这里不仅涉及对美国根本利益的判断,也涉及一旦运用这种“能力”可能面临的风险与代价。美国尽管不想放弃台湾这张牌 ,但也不想被台湾某些势力所绑架。美国不能不给自己留一点回旋余地。2004年12月20日,时任美国副国务卿的阿米蒂奇在接受电视媒体采访时,就一语破的地说:“《与台湾关系法》 并没有规定美国必须保卫台湾”。以为美国一定会为“台独”两肋插刀,只不过是一厢情愿的幻想。
在应对台海地区可能出现的所谓“危险”问题上,《与台湾关系法》特别强调必须由总统和国会依照“宪法程序”共同做出决定,排除了任何例外行动的可能性。
根据美国《战争权利法》,在美国军队遭到攻击、需要保护海外美军、需要保护美国海外公民、需要完成美国签订的某些具体的军事条约义务等四种情况下,总统可以未经国会允许采取军事行动。但在使用武力48小时之内须向国会报告,并在此后定期向国会通报情况。使用武力的期限不得超过60天。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论是以上四种情况下还是四种情况以外,美国总统大多都能找到理由未经国会批准就把美国拖入战争。
《与台湾关系法》似乎看到了台海问题的高度敏感性和危险性,因而特别强调“指示总统将对台湾人民的安全或社会、经济制度的任何威胁并由此产生的危险迅速通知国会。总统和国会应依照宪法程序决定应付上述这类危险的适当行动”。也就是说,一旦有事,首先,总统必须“迅速向国会报告”,不得隐瞒拖延,先斩后奏;二是要由总统和国会共同决策、相互制约,不能任由某一方面说了算;三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严格遵守宪法程序,没有任何例外。即使是《战争权力法》所列的四种情况下也必须在报告国会后,由总统和国会共同做出决策。《与台湾关系法》 的上述规定不管出于何种动机,至少在客观上对美国干涉中国台海事务做出了比《战争权力法》还要严格的限制,提高了采取行动的门槛。
同时法案里提到的“适当”行动,既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间接的;既可能是军事的,也可能非军事的;既可能是实质性的,也可能是象征性的。例如,提供军事情报、增派军事顾问,增加武器销售、展开军事演习、 撤退美国侨民等都可能是对“ 适当” 行动的注释。然而,这样的“适当” 行动对于早就被历史唾弃的“台独”分裂势力又能有多少实际意义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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