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换新车更换新司机引不满 俩的哥打官司
半岛晨报消息(首席记者纪永江) 两出租车司机之间签订替班聘用合同,在合同履行期内,聘用方换了新车,也更换了新司机。原被聘出租车司机不满,把聘用方告上了法庭。
出租车司机周先生(以下简称“的哥周”)与出租车司机刘先生(以下简称“的哥刘”)签订替班驾驶员聘用合同。“的哥周”被聘为白班司机,聘用期限自2006年5月25日到2007年5月25日,按照协议他向“的哥刘”交了2000元保证金。今年4月16日,双方合同还没有到期,“的哥刘”更换了新车,并且单方违约聘用了他人开车。“的哥周”因此将“的哥刘”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保证金2000元,并赔偿他经济损失2000元。
“的哥刘”辩称,“的哥周”在合同履行期内多次发生撞人撞车事故,无故扔车3次。他提前换车是因为白班司机和晚班司机都多次提出旧车不好干,要求早点换车,他是在“的哥周”提出休息不干的情况下提前换的车。在等待换车期间,他又多次找“的哥周”要求把以前的营运费结算一下,然后再商议签订新合同,但对方否认欠费,并提出不干了,双方闹僵,因此他换车后又重新聘了白班司机。因认为对方欠自己营运费,所以“的哥刘”不同意对方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在合同履行期未满以前没有告诉原告,提前将车收回并更换了新车显然属于违约。关于原告提出的2000元经济损失,法院认为按照每天70元,一个月时间计算,请求合理,予以支持。同时关于返还保证金的请求法院也认为合理。故法院一审判决,“的哥刘”返还“的哥周”保证金2000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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