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新华社北京9月21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505号国务院令,公布《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公布施行这一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
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中所称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体育比赛活动;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展览、展销等活动;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条例》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说,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