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景文
"酷儿"(queer)原本是一个贬义词,用来取笑那些行为怪异的人。后来被用在同性恋者身上,人们把它称为"酷儿"理论。酷儿理论把自己称为"性少数",受到异性恋的性多数的压抑。同性恋问题进入法理学是上世纪90年代以后的事,它和后现代思潮夹裹在一起,变得更加激烈并具造反性。
酷儿理论认为,主流的理论提出了一种逻辑,就是生理性别社会性别性取向的单一关系。这些人相信,这种单一关系,目的在于维持大多数人的生活方式,并且把不同的生活方式排挤到边缘。
所谓"生理性别社会性别性取向"的单一关系,即你生来有男性的性征(生理性别),所以社会便要求你做男孩子,要生活得像男孩子(社会性别)。同时,社会又教导你,你应该追求女孩子,如果你追求男孩子,那可不得了,社会定会给你惩罚,把你排挤到大众的外边去(性取向)。但酷儿理论认为,上述三者之间根本没有必然关系。那种必然,只是社会的约定俗成。因此,酷儿要反叛这种压制,要取消这种必然性。现在,性取向不再是身份问题,他们称为"表演"一个人在社会上的行为,其实是一场表演,并没有内在实质和必然性。
酷儿理论否定事物的表现有内在本质,认为社会角色以及性取向,只是随意的选择,并没有注定非如此不可。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酷儿理论和后现代的社会构建主义相联系,即人类生活的现存条件不是必不可免的、自然而然的,而是占主流的社会力量有意安排的产物。这样,它就对主流社会的合法性提出了挑战,即人类现存的社会生活条件不具有自然必然性,只不过是人们的约定,在一些人中可以按照这样一种生活方式生活,而在另一些人中完全可以按照另一种生活方式生活,这里存在的是约定、是规范性,而不是规律性,是选择,而不是必然。人类社会的现状(包括法律在内),之所以像现在这个样子,不是必不可免的,而是占主流的群体剥夺、边缘化非主流群体的利益、价值的产物。
酷儿理论和后现代法学的其他理论,如批判法学、女性主义法学、种族批判法学在思维方式和推理方式上有许多共同点。它们在当代西方法学中都被视为是解构性的、颠覆性的理论,只不过解构、颠覆的对象不同。它们共同指向的对象都是掩饰和美化这些关系的占主流的自由法学。
从方法论上讲,占主流的自由法学为现代社会辩护的主要理论根据就是把社会现状描述成一个由自然规律所支配的必不可免的过程。无论是阶级差别、性别差别、种族差别和同性与异性的差别之所以成为现在这样,是规律使然,不可避免。但这些批判的理论却给出一个完全不同的回答。当自由法学提出法反映社会共识,是适应社会需要的产物时,批判法学总是问,法适应的是谁的需要?所谓社会共识是怎么形成的?在法律中无产者和社会弱势群体的声音被边缘化。法是政治的,是不同社会力量、阶级、个人相互斗争的产物,完全没有必然性可言。
女权主义法学在论证女性的权力被男权社会边缘化时运用了同样的方法。她们提出,没有一个团体合法地拥有对所有其他人发言的特权。由于现实中存在着许多团体,使规则的解释和运用在共同体中寻找根据是不合理的,因为共同体这个概念有问题,它所反映的是现存的权力统治结构。这样,女权主义法学抛弃了传统的男性推理所假设的共同体观点,而寻找新的没有主流文化所包含的观点作为推理根据,提出社会性别不同于生理性别,它不是自然的,而是一种社会构成。
种族批判法学主张修正传统法学的对话模式,以包容边缘群体的声音。他们希望通过多学科和多层次的研究,使得少数种族的历史、文化和与"宏大叙事"不同的边缘叙事得以传播,以对抗霸权声音的一统天下。它强调种族对话的意义,呼吁不同声音都应该被聆听,被接受,而且不同的要求应该体现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
后现代主义在方法论上的共同点,用昂格尔的话就是:"社会是被人创造和想象出来的,与其说社会是自然秩序的一种表述,倒不如说社会是一件人工的制品。"昂格尔从"人为社会"的观点出发建立了一个激进的反自然主义的、反必然主义的社会理论。
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这种社会建构主义的"人为社会"的主张?
应该指出,在某种意义上马克思主义在揭示资产阶级法的本质时所运用的也是这种方法。比如我们熟悉的马克思、恩格斯关于资本主义法的论述:"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而这个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他们对理性主义、对启蒙思想家、对自由、平等、人权这些普遍观念的批判也是如此。也就是说,马克思主义反对把资产阶级所特有的东西看作是所有的人、所有的社会所普适的东西,指出这些东西的"意识形态性"。
后现代法学认为,每一个社会群体都有自己的主张,都有自己关于公平、正义和美好社会的观念。所以单一的正义、公平观念不再存在了,取而代之的是多元的、局部的、以多种方式存在的正义。法律的普适性在后现代社会的多元化面前显得空泛和远离实际。它掩盖了法律所代表的权力的性质,对于处在社会边缘的群体来说,普遍性的法律是压迫性的。
随着以同性恋等为代表的"酷儿"理论的后现代主义法理学思潮的风起云涌,昔日法理学的传统格局被彻底打破。面对今天法理学这样一个支离破碎的世界,我们中国的法理学人该如何去思索与应对?我想,这才是本文之所以作的当下性之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