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银川9月27日电(记者刘晓莉)记者27日从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法院获悉,福建省安溪人苏木全伙同苏朝山、王金界等人在宁夏银川利用信用卡诈骗多人钱财54万余元,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5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8月初,苏木全、苏朝山在银川市商业银行西塔支行用谢某某、张某某身份证办理两张商业银行卡,通过电话银行查询系统,将储户杨某某的现金10.29万元在ATM机上转入谢某某、张某某的银行卡。后苏朝山在银川市商业银行取走现金9.8万元交给苏木全,余款由苏木全在ATM机上支取,得款后苏木全分给苏朝山5000元。
2006年8月17日,苏木全通过电话银行查询系统,对测试成功的银川市商业银行储户李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银行卡克隆,并指派苏朝山、王金界前往银川取款。两人到达银川后,利用苏朝山在厦门购买的他人的身份证,在银川市商业银行开立个人账户办理银行卡,于2006年8月18日将储户李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钱财转入上述银行卡,共计29.2万元。案发后,从王金界处追回赃款6980元。
2006年7月至8月期间,苏木全利用同样手段,先后在福州市、厦门市、南安市、安溪县等地的银行自动取款机上骗取现金共计15.4万元。案发后,追回赃款1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木全信用卡诈骗案总数额为54.84万元,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其同伙苏朝山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王金界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
(责任编辑:张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