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真刀真枪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法律真正硬起来,只有这样,才能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时做到“雷声大,雨点也够大”
胡艺
长假一到,加班又成了热门话题,这不,近日南京市劳动监察部门就提醒,从10月1日起,南京市将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且国庆前3天的加班工资按3倍计算,由于加班的日工作时间可能多于或少于8小时,这时可以根据实际加班工时计算加班工资(9月26日《扬子晚报》)。
节假日之际,劳动部门提醒用人单位规范企业员工加班制度,此举无疑值得肯定。但仅仅是公布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提醒职工投诉维权,却只是对劳动法条文与精神的重复和强调,并没有太大的新意。
劳动法已颁布12年了,不得安排职工超时加班、应依法支付加班报酬是早已说滥了的话题,可为什么劳动部门还一再提醒和强调?我看主要原因还在于,劳动法还不足以让用人单位敬畏,劳动法的执行力度也并不强。它们提醒用人单位实际上是希望用行政权威给用人单位戴上紧箍咒,而这个紧箍咒如果没有人念则不会收到预期的效果。所以,劳动部门自然就充当了这个念咒者的角色,可看来效果不佳。
不可否认,这其中也有劳动者维权意识不够的原因。但是,在“一岗难求”的现实下,员工与用人单位权利地位并不对称,特别是在新劳动合同法没有生效的空当儿中,本来就有不少用人单位在找借口裁减人员。劳动者即使知道用人单位不足额支付加班报酬违法,也根本不敢开口找老板要加班工资。再说,休息时间本来就少,工作已经够辛苦了,他们也没有时间与精力去找劳动部门投诉。前几天有媒体报道说,某机电厂两名工人私下谈论工资低休息时间少,就被单位开除了。在掌握话语权的老板面前,法律条文中的加班费,对他们来说,自然成了墙上的画饼。
更重要的原因还在于,劳动部门对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力,而监管乏力也间接增强了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现在不少企业特别是私企并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即使有工会,也是摆设或者干脆与老板一个鼻孔出气。而且在政府重视招商引资的大背景下,劳动部门根本不敢或者不愿得罪投资方,对劳资纠纷袖手旁观,甚至为资方开脱,取悦资方,导致资方为所欲为,劳方权利十分脆弱。
为此,我认为有关部门除了提醒劳动者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以外,更应该创设让劳动者敢于投诉维权的舆论氛围与保障机制。一方面要把法规、政策宣传到位,政策规定不仅要在媒体上发布,还应该深入工厂、车间宣传、提醒,让劳动者知道自己获得加班工资的权利;另一方面,要严格落实法规政策,对违规用人单位严肃查处,加大企业违法成本,让用人单位感到克扣员工加班工资得不偿失。同时还要完善企业工会组织,提高工会的地位,让工会为职工说话,让员工有底气和平台与用人单位博弈。
总之,要维护好劳动者加班权益的问题,不应光提醒、光警示,而应真刀真枪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法律真正硬起来,只有这样,才能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时做到“雷声大,雨点也够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