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场燃放烟花被禁观赛一年
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连续查处两起大型活动现场燃放、运输烟花的违法行为———
本报记者毛羽报道 近期,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连续查处两起大型活动现场燃放、运输烟花的违法行为。
9月23日,中超联赛北京队对青岛队的比赛在丰台体育中心举行。吴某私自将三支焰火带入1号看台。在观看比赛时,吴某点燃一支焰火并传递给王某,王某手持焰火在观众席间跑动,后将焰火传递至田某手中熄灭,田某又将熄灭的焰火筒抛至场地内。现场执勤民警立即将王、田二人带离现场,随后吴某主动到丰台分局岳各庄派出所投案,并交出了未燃放的两支焰火。
经审查,吴某交代,焰火是自己从网上邮购的海上救生所用信号棒,并对在比赛现场违法燃放焰火的行为供认不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吴某、王某和田某均被警方行政拘留,并责令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据警方介绍,属地派出所民警将要求3名违法人员12个月内不得到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同时,在足球赛现场出入口执勤民警将携带相关人员的照片资料,一旦发现以上违法人员立即责令其离开比赛现场。
9月25日至10月14日,“节庆中华欢乐北京”彩灯火龙嘉年华活动在北京国际雕塑公园举行。工作中,警方了解到主办方拟在现场安排火龙烟花表演后,于24日晚组织专业力量对表演使用烟花进行现场审核,发现其拟使用的烟花品种不符合《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且燃放地点在五环路以内。据此,警方当即暂扣烟花样品128个,并责令主办单位不得在表演中燃放烟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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