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治梅是四川省雷波县锦城镇城南村村民,其承包的土地与当地烈士陵园相邻。2007年3月3日,其婚后因无房居住,遂申请以承包的土地作为宅基地建房,在取得了村里同意后,她依程序向县规划和建设局提出建房申请,却被拒绝。
魏治梅不服,将规划和建设局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这一行政行为,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审批手续。
其间,雷波县民政局获知案件详情后,主动以第三人身份申请加入庭审。民政局述称,根据相关规定,烈士陵园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不得新建任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原告魏治梅不能在烈士陵园周边地带建房。
法院审理认为,魏治梅虽办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取得了与烈士陵园相邻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由于烈士陵园与其承包的土地相邻,根据《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第八条规定:“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及其周围的建筑应当纳入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绿化美化环境,实现园林化,使革命烈士纪念场所形成庄严、肃穆、优美的环境和气氛,为社会提供良好的瞻仰和教育场所。”第十三条规定:“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范围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在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的,应当经原批准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同意。”也就是说,烈士陵园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新建任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须特别批准。法院据此判决维持了雷波县规划和建设局的关于环境保护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原告婚后无宅基地居住使人同情,虽然法院的判决确定了其不能在烈士陵园建房,但根据相关政策,原告还可以通过申请乡、村、组在另一块地审批宅基地,这也是法律所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