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场所属业主共有
区划内会所、人防工程等归属需具体认定
物权法解读
当前私人购房的越来越多,发生物业纠纷的也不少。对此,物权法专章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
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关于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物权法对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的归属作了明确规定。考虑到业主共有的财产很多,难以逐项列全,又作了概括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这里的其他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包括电梯、过道、水箱、自行车存车处等。但是,对建筑区划内的会所、人防工程等能否归业主共有,还有不同意见,需要具体认定。
关于车库、车位的归属。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同时,针对有的开发商将车位、车库高价出售、出租给小区外的人停放,不少小区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作为车位的情形,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本栏均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