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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维权经典案例⑨“放心吧,您的事我管定了!”(图)

高律师与本案当事人

  “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经典案例⑨

  “放心吧,您的事我管定了!”

  一个生命的逝去,对亲人而言是一种不幸;一个生命的逝去,法律上应该给出一个准确的说法;一个生命的逝去,如果他人存在过错,必须为此付出应有的赔偿……这一切均需要法律给出答案,而这一切落在了一名女律师的肩上,她在本案中不仅仅承载着寻求法律的真谛之责,而且担负着告慰死者、救助亲属及其子女等超出法律范畴的道德、社会责任。


  ———编辑手记

  本案提要

  一位农民工,被他人雇佣从事打井工作。施工中,农民工不慎发生工伤最终导致其死亡,雇主在事故发生之初仅垫付了2000多元医疗费后便不再过问。

  农民工的去世致使他的家庭没有了经济来源,子女辍学外出打工。

  农民工的妻子认为雇主应对丈夫的去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将其诉至法院。

  庭审中,雇主矢口否认与农民工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农民工的妻子因缺乏证明丈夫生前与雇主存在雇佣关系的证据,导致案件经过法院六次审理,最终以判决的形式确认了雇主的赔偿责任。

  诉讼期间,农民工的妻子将房屋卖掉,倾其家产以维护自己的权益,生活异常艰难。杰出律师高明芹为逝去的农民工及家人争权益,付出了艰辛的劳动。

  今年38岁的高明芹律师是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主任,山东省十届人大代表,山东省律协常务理事,潍坊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法律顾问。

  15年来,这位女性律师为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援助,捍卫正义,化解矛盾,维护着社会公平与和谐。

  2007年9月,高明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这样剖白过自己的心迹:我之所以竭尽心力来为困难职工维权,动力来自于求助者那无奈、无助而又充满期待的目光。每当我做法律维权案件的时候,困难职工那一双双满含泪花的眼睛就会在我的眼前浮现,我的心灵会受到极大的震动,这促使着我勇敢地为弱势群体呐喊,为社会正义、法律公平而努力。在我办理的案件中,山东青州农民工王某因工伤死亡赔偿案就是这样一个案例。雇工死亡

  时光倒流到6年前———2001年2月14日,山东省青州市郑母镇车旺村48岁的村民王某在为同村村民付某(付某是王某长期的雇主)打井时发生工伤事故,王某经住院抢救8天后死亡。

  事发时,付某仅为王某垫付了2097元医药费后再也不管不问。

  王某是家里的“顶梁柱”,他的去世断绝了家庭的经济来源,自此一家人生活陷入窘迫:妻子孙某体弱多病,无法撑起家庭的重担;正在上学的孩子因此辍学外出打工;80岁的父亲受不了儿子去世的打击一病不起……

  王某的妻子孙某认为丈夫去世,雇主付某负有责任,多次找其要求赔偿。但付某却以王某不是自己雇佣的工人、死亡系违章作业等理由为借口,拒绝孙某的索赔要求。

  2001年4月份,妻子孙某来到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找到了律师高明芹请求帮助。

  高明芹说:那天我见到孙某,被她的模样惊呆了:一副病恹恹的样子,蓬头垢面,目光呆滞,两只眼睛里满含着无奈、无助而又充满期待的泪水。“请高律师帮帮俺吧,俺一家真的没有法子活下去了……”

  高明芹的心灵被震撼,她决定接下这个案子后表示: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律师事务所支付。六次庭审

  高明芹作为本案诉讼代理人,以人身损害为由将王某的雇主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付王某亲属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补偿费等共计15万元。

  一审法院受理后,公开审理该案。

  庭审中,死者王某与被告付某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成为法庭审理的争议焦点。

  被告付某不承认其和王某有雇佣关系,并称王某是在打机井现场闲逛,自己不慎发生事故,与被告没有任何法律关系。

  孙某说:“我家老王给你干打机井的活儿3年了,每打一米井,你给三四十元钱,这怎么叫没有雇佣关系?”

  被告认为原告应向法庭提供证明双方存在雇佣关系的证据,但因为原告孙某没有证人,法庭只好休庭并责令原告方限期举证。

  第二次开庭前,原先答应出庭作证以证明付某、王某双方存在雇佣关系的证人临时变卦,不愿出庭作证,原告只能将证人证言当庭宣读,法庭仍以证据不足宣布再次休庭。

  休庭后,经过律师高明芹的不懈努力,王某生前的两位工友终于答应出庭作证,于是法庭第三次开庭。

  法庭上,在原告证人面前被告付某承认跟死者王某存在帮工关系,但仍坚持王某死亡属于违章操作,被告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因双方对证据争执不下,法庭再次休庭。

  法庭第四次开庭,被告付某辩称:王某是自愿帮助打井,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对王某的伤亡被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庭仍以原告证据不足为由再次休庭。

  法庭第五次开庭,针对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双方展开辩论,被告付某仍坚持自己没有责任,是王某自己违章操作造成伤害死亡。

  法庭对双方进行调解未果,宣布第五次休庭。

  2001年11月底,经过第六次开庭审理,青州市人民法院终于作出宣判:王某帮助付某打井过程中头部被钻井机械所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如下:被告付某补偿原告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等共计72637.83元。

  一审判决虽然没有达到原告诉讼请求的全部数额,但这样的结果已来之不易,法官当庭询问原告是否上诉,妻子孙某摇了摇头说:“我只盼望被告能及时将法院判决的赔偿款尽快支付,好让我们一家渡过难关。”

  判决生效后,高律师立即代孙某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但雇主付某以无赔付能力为理由一直拒绝偿付赔偿款。倾家荡产

  妻子孙某为了给丈夫讨个公道,开始了艰难的上访、申诉、打官司的路程。

  4月份第一次开庭前,孙某为了凑集费用,无奈之下把家里所有值钱的东西全卖了,这其中包括当年自己出嫁的嫁妆。从家中到开庭地点郑母镇法庭有二十几里路程,为了省钱,孙某徒步来回,饿了啃个干馒头,渴了就到附近的人家要口凉水喝。

  5月份第二次开庭前,正赶上农村收麦子,由于来回奔波打官司,地里长熟的庄稼顾不上了,好心的邻居帮着她收割回家,但这些粮食放在家里不到一个星期就给卖了凑钱打官司。数年后孙某提起当年这件事心里很不是滋味,要知道那可是全家一年的口粮呀。

  6月份第三次开庭时,法庭要求举证证明丈夫与付某存在雇佣关系。于是,孙某冒着酷热的天气,奔波于田间地头、证人家中,嘴磨破了,鞋跑烂了,人变得又黑又瘦。

  7月份第四次开庭,地里种的秋庄稼是顾不上了,任它荒在那里,为了再次筹集费用,孙某决定把家里房子卖了,一家人只好在村头搭个窝棚居住。

  8月份,第五次开庭时,孙某万般无奈,动员正在上学的两个女儿和一个儿子退学,让他们出门打工贴补家用。儿女含着眼泪到青岛、潍坊,开始艰苦的打工生涯。

  11月份,经青州市法院判决,官司算打赢了。经过近一年的6次审理,孙某为此倾家荡产。

  每当孙某说起此事,眼泪禁不住往下流:“其实俺要求也不高,希望法律能多为我们这些老百姓想想,给一个公平、正义的天空,让我们不再受委屈、作难呀。”十下青州

  为了孙某的案子,律师高明芹先后10次从山东潍坊到青州市调查、取证、开庭,督促执行,行程累计1000余公里,各种费用垫付了上万元。

  如果说路途上的辛苦高明芹咬牙能过去,但取证过程中的艰辛则是考验着一位女律师的工作水平、耐力和信心。头一次开庭,由于没有证人证明王某与付某存在雇佣关系,被告拒不承认双方存在雇佣劳动关系。被告为了规避应负的法律责任,依仗自己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关系,对王某的工友施压不准作证。

  为了取证,高明芹来到事发打井的现场,找到跟王某生前一起干活的工友请他作证。一开始工友怕事不敢作证。高明芹便把工友请到死者家里,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说明其出庭作证对王某的家庭意味着什么。死者家中的惨状打动了工友,他答应出庭作证并讲述了真实的事情经过,高明芹一一作了笔录。但谁知到开庭时,压力过大的工友还是变了卦,不敢出庭作证。

  高明芹毫不气馁,又去找王某生前其他几位工友,继续做工作,讲法律,明事理。苍天不负有心人,最后有两位工友决定出庭作证,这使案件审理出现了大的转机,被告付某只得承认双方存在雇佣关系。

  为了促进案件早日结案,高明芹还找到青州市人大、法院,以法律事实为依据,督促法庭尽快结案,还孙某一个法律上的公平、公道。回访孙某

  近日,律师高明芹又一次来到孙某家里,对案件执行赔付情况进行回访。在路上高明芹说:“是孙某满含泪水的双眼时时激励着我,她的事一天不圆满解决,我的心就一天放不下。算上这一次,孙某的案子我跑青州已经是第十一次了。”

  孙某见到高律师又一次来到家里,紧紧拉住她的手激动地说:“太感谢了,又麻烦您跑一趟,俺心里过意不去,我们全家都感谢您。”高明芹说:“我这次来是看看案件执行赔偿情况,如果还没有执行完的话,我再去找法院。”

  孙某感动地说:“那敢情好,法院也来了几次,可付某只赔付了3包玉米,钱一直没给……”

  “放心吧,您的事我管定了!这案子一天不彻底解决,我就一天不会放弃努力!”高明芹说。

  截至到今年8月底,孙某的赔偿正在申请恢复执行阶段。高律师表示,如果顺利的话,今年年底赔偿金应该到位。案后寄语

  高明芹通过代理孙某人身伤害赔偿案,认识到为弱势群体维权任重而道远。高明芹经常这样告诫所里同仁:“弱势群体要想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打官司是多么难的一件事啊。我们作为律师,身上的担子千钧重,有责任有义务为他们呐喊,为他们奔波,让他们享有一个公平正义的法律环境,从法律援助上竭力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高明芹深深感到,要让像孙某这样的弱者真正摆脱困境,首先要让他们有机会学法、知法、懂法。

  于是,她利用周末和节假日,走进社区、学校、军营,深入农村、企业、机关单位,开展法律宣传和咨询活动。所里有个统计,她每年讲授法律课上百次,她的手机成了名副其实的法律援助热线。

  2003年,潍坊市总工会专门成立了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相继开通了困难职工热线电话“96000777”和“12351”,为困难职工开辟了维权“绿色通道”,高明芹被工会聘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法律顾问。帮扶中心及时向需要法律援助的困难职工发放维权联系卡,持联系卡可以得到帮扶中心法律顾问的法律援助,通过“绿色通道”有许多的职工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她还联合潍坊电台、电视台,开设“律师在线”、“法与道德”节目,现场解答法律咨询,有现场解答不完的,下节目后或者把当事人请到所里,或到当事人家里,继续接受他们的咨询。高明芹在《潍坊日报》、《潍坊晚报》开辟“律师信箱”栏目,每年要接到上千封信函,她都一一作答。

  为了切实维护特困妇女的权益,高明芹积极参与设立了妇女维权基金,专门为有冤屈却打不起官司的妇女垫支费用,几年下来,已经垫付资金11万多元。

  高明芹作为省人大代表,经过3年多的调研,在山东省人大会议上提出了“关于加强法律援助社会保障”的建议,省人大常委会专门为此责成有关部门作出答复,现在山东省法律援助案件每件都有国家财政给予的200~1000元的补助。

  为了使广大的农民工兄弟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她在律师事务所里成立农民工维权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帮助,指导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为深陷困境的农民工提供法律帮助。她还在山东省十届人大会议上提出“关于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的议案,议案被采纳后,很快在全省形成了“财政支持为主,个人交费为辅”的农民工培训机制,惠及上百万名农民工。

  以案说法

  雇主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明芹

  本案原告的丈夫王某曾多次被被告付某雇佣打井,王某在雇主承包的打井工程施工时,不慎发生工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从本案的案情分析,雇主租赁别人的打井机器,雇佣三四名人员打井,雇主给受雇佣者支付工资,这在法律上是典型的雇主和雇员的关系。

  不论雇主和王某之间是雇主和雇员的关系还是帮工关系,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雇主都要对王某的死亡、家属以及被抚养人、扶养人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人身权益受到伤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雇主依法应当承担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金、死者生前被抚养人、扶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本案死者生前扶养、抚养的人员有父亲和四个未成年的孩子,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作出雇主赔偿王某亲属数额的判决。

  在法庭的六次公开审理中,本案被告雇主抗辩认为其不应承担赔偿的两条理由,其一是被害人王某与其不存在雇佣关系,经过六次开庭审理,青州市人民法院终于作出宣判:王某帮助雇主打井过程中头部被钻井机械所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如下:被告雇主补偿原告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等共计72637.83元。法院的判决说明,王某与雇主之间确实存在雇佣关系是不争的事实。

  本案被告的另一个理由是,受害人在施工操作机器过程中有违规行为,这也是大多数工伤赔偿案件涉及到的一个问题,这便引出另一个问题。

  目前,我国有上亿农民工外出打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过去农民工从事的大多是没有技术含量的简单体力劳动的现状正在逐步改变,他们开始承担一些有技术含量的工作。这就要求在提升农民工就业范围的同时,应加大对农民工技能的培训,而且我国相关法律也规定了职工在从事某些工作时,企业和雇主应承担对职工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安全知识培训、定期检查身体等法定义务,这不仅仅是关乎农民工的生命安全,同时对企业的产品质量、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都是大有好处的。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4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7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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