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盛堂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制原则创新的一种社会民主监督制度。
我国当前的政治体制改革乃至司法体制改革首先要真正落实和巩固人民的民主权利,使国家的权力真正受到人民的有效监督。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使宪法确认的人民的抽象权能具体化,使宪法规定的人民监督权由纸上静态的权利转变为社会中动态的宪政实践。
人民监督员按照一定程序对检察权进行直接的民主监督,符合当代政治文明社会着力推进公民权利监督国家权力的民主法治要求。这种还权于民的宪政理念,就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直接的法理基础。
不精通法律专业的公众往往更注重从法的自然正义和精神实质上把握案件诉讼中的要害问题,因为所有心智健全的人都通晓千百年来的社会公德、公俗、公意、公理、公正和良习等等,而这些都是法的精髓。人民监督员正是凭借公德公意、人情世故、社会公理、公序良俗等感性经验进行价值判断,这又恰恰与职业检察官往往理性有余而感性不足形成良性的互补效应。因此,我国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引入人民的呼声和体现公众意志,在检察决策中集中民智和注入人民群众的认知因素,这在个案诉讼程序的运行和实体处理结果中都具有防止偏离法律自然正义的功能和价值。
司法工作必须充分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价值评判与社会认同的公平正义,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司法工作的社会效果。纵观人类社会管理格局的发展变化,其大趋势是由人民间接参与的代议民主制向有序参与的直接民主制转变,司法公开及公众参与是当代全球崇尚的司法权力运行模式,我国检察机关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是了解社情民意,通过人民监督员充分反映和如实表达公众的呼声,汇集公众智慧为检察机关的决策提供翔实的依据和宝贵的参考意见,防止偏听偏信而造成检察决策失误。
作者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