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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检察制度5年回首:方兴未艾向未来(图)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樊崇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樊崇义

  理论成果诠释合理性 司法实践证明生命力 改革创新完善不足处

  中国特色检察制度:方兴未艾向未来

  五年,只是历史长河的一瞬。

  五年,出现令人欣喜的变迁。

  曾几何时,对人民检察制度质疑之声时有所闻;曾几何时,为检察机关辩正的声音苍白乏力。

  今天,人民检察制度愈加叶茂根深,充满生机。

  回首望,这样的改变是如此顺畅而自然。又谁知,这背后是充满睿智的决策和艰辛的努力。

  合理性,让理论成果来诠释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共和国的检察制度是从中国国体、政体和国情出发,在吸收中国历史上政治法律制度的精华、总结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借鉴其他国家检察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是马列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

  然而,这样的特色、这样的认识在一个特殊的时期并非全然为社会尤其是学界所认可和接受。

  世纪之交的司法界和学术界,司法体制改革是炙手可热的话题,而这其中,批评、质疑甚至抨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声音此起彼伏——有的言必称英美法系,用西方“三权分立”观点来品评中国检察制度;有的主张削弱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有的甚至提出取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将检察机关变为单纯的公诉机关。

  面对如此之势,检察系统内部却是另外一种景象:研究成果量少质弱,参加重大学术活动人少声弱,一些事关检察制度根基的基础问题研究薄弱。

  2003年3月,新当选的中国首席大检察官贾春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做好新时期的检察工作,必须坚持与时俱进,加强检察理论研究,通过创新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推动工作发展。”同年4月,当选检察长后首次外出赴浙江调研时,贾春旺进一步提出,“我国的检察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鲜明的特点……我们要加强对检察理论的研究,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研究”。

  2005年4月,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工作会议在南京召开。这是一次加强检察理论研究的里程碑式的会议。会上,贾春旺检察长对加强检察理论研究大声疾呼,并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理论研究的目标,就是要建立科学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为完善检察制度、强化法律监督、推进检察事业创造良好的理论环境,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和科学的决策依据。

  检察理论研究,被摆在了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

  ——高检院党组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检察理论研究领导小组成立,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理论研究的意见》等一系列措施出台并被各级检察机关贯彻落实。

  ——各级检察长带头进行理论研究,理论研究人才库建立,理论研究不再是过去自发分散的状态,而成为有组织有领导的系统工程。

  ——通过推行课题制、年会制和建立激励机制等措施,广大干警和专家学者参与检察理论研究的积极性被广泛调动起来,理论研究氛围初步形成。

  ——与法学界的联系越来越密切,2004年在福建武夷山举行的一次检察理论研讨会上,47位法学家应邀参加;高检院机关专门安排了三名法学家挂职厅级岗位,数十名法学专家到各级人民检察院挂职担任领导职务。

  ——检察宣传主阵地开足马力,全力以赴。《检察日报》、《人民检察》等检察主流报刊,围绕检察制度研究的基本问题,针对学界的疑问,加强策划,开辟专栏,主动出击,注重回应。(下转第四版)

  ——检察理论研究成果不断涌现。《求是》、《中国法学》等高端刊物频现检察官身影。以2006年为例,全国检察人员共发表理论文章2065篇,比2005年增长了41%,其中,在权威期刊和知名期刊上发表检察理论文章112篇,比上一年增长了5倍。

  ……

  短短数年,检察理论研究出现了可喜的“五个转变”:研究主体由少数人研究转变为多数人参与;研究政策措施由个别、分散转变为系统、整体;研究方式由个人自发转变为有组织有领导;研究成果由在检察机关报刊发表转变为在检察机关报刊与外部报刊发表齐头并进;与法学界关系由松散、单一转变为紧密、多样,出现了良性互动的势头。

  为有源头活水来。如今的检察理论研究一片繁荣繁忙景象,喧嚣一时的杂音噪音渐行渐弱,而正音已然成为主流。

  生命力,让司法实践来证明

  事实胜于雄辩。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有无生命力,检察事业能否可持续发展,光靠理论的诠释和论证显然不够,更重要的是事实,铁板钉钉的事实。

  2003年以来,从北京到地方,从沿海到边疆,从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到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林林总总的检察实践证明了一个无可辩驳的事实:共和国离不开检察制度,检察制度在共和国的沃土上具有无比的活力。

  ——共和国的安宁需要法律监督。

  在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严重暴力犯罪的前沿,在打击黑恶势力和“两抢”、盗窃犯罪活动的现场,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专项行动中,我们看到了检察官的身影。数据表明,2003年1月至2006年5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刑事犯罪嫌疑人2746757人,有力地维护了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

  ——共和国的洁净需要法律监督。

  面对腐败高发多发的严峻形势,检察机关重拳出击,冲锋在反腐败斗争的最前线。他们积极推进一体化工作机制建设;加强对侦查工作的统一指挥和协调;采取“抓系统,系统抓”等有效做法深入社会关注的行业和领域查办窝案串案;在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的同时,依法严肃查办发生在基层、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从2003年1月至2006年5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127285件146250人,有力地推动了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

  ——共和国的公正需要法律监督。

  司法公正是当今社会的强烈呼唤,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打击犯罪、保障人权方面,在做到有罪追究、无罪保护、严格依法、客观公正方面,一句话,就是在确保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方面,可以说是责无旁贷。还是2003年1月至2006年5月的一组数字:针对有案不立、以罚代刑和滥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违法立案等问题,通过监督促使侦查机关立案68513件、撤案9863件;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既重视追究遗罪漏犯,又注意防止冤及无辜,决定追加逮捕37981人,追加起诉22593人,不批准逮捕24681人,不起诉85159人;对刑事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活动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提出纠正意见93644件次。

  ……

  所有这些,汇成一个结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已融入共和国的血脉之中。

  不足处,让改革创新来完善

  改革无疑是时代的最强音。

  世纪之交时对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质疑之声,迫使有识之士思考这样一个严肃的问题:我们现行的检察制度到底存在哪些不合理之处,有哪些可以改进完善之处,到底能不能自我改革和完善?

  回答是肯定的。

  确实,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随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的提出,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在过去形成的一些执法理念和思路,一些传统的管理模式,一些体制和工作机制,已远远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有的甚至成为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障碍。如何进行检察改革,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体制和工作机制,不仅是回应质疑检察制度之声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着眼检察事业长远健康发展的必然举动。

  2003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和部署,检察机关积极参与改革的研究论证,在完善检察体制、强化监督职能、加强执法保障、健全管理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制定了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对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行了全面规划。

  确定目标、合理规划、分步实施、循序渐进。几年间,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有了内在的变化:

  积极探索强化法律监督的有效措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审查逮捕和公诉方式、刑罚执行监督方式改革不断深化;

  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内部制约机制进一步完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逮捕报上一级院备案审查和撤案、不起诉报上一级院批准的制度全面实施;

  检务督察制度、上级院对下级院的巡视制度陆续推行;

  深化检务公开,建立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工作机制、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投诉机制,完善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推行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和多次上访案件公开听证制度,促进了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等等。

  不妨来看其中两项。

  人民监督员制度。以前,“监督机关谁来监督”的质疑甚为强烈,随着人民监督员制度这一刚性监督机制的出台和试行,过去的质疑声渐渐为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的建议所替代,检察机关外部监督的这一创造性设计,引来了各地各界的广泛好评。

  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自2005年12月下发《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起,经过近两年的推行,这一制度已在2700多个检察院实行并取得良好效果,有人评价说,这一制度“宛如安装了一双监视办案人员的眼睛”。

  东方风来满眼春。改革,给检察机关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活力,改革,给检察制度注入了蓬勃无限的生机。

  经风雨,历沧桑,共和国检察制度在探索实践中又积累了新经验。在2006年6月举行的第十二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贾春旺检察长郑重地提出了“八个必须”:必须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检察工作;必须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坚持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深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必须坚持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有机统一;必须立足检察职能,提高服务大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必须着眼于加强基层建设和解决队伍与业务相关联的突出问题,推进检察队伍建设;必须以改革的精神和务实的作风,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必须不断拓宽接受监督的途径,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八个必须”,句句厚重,浸透着汗水和思虑;“八个必须”,字字珠玑,为中国特色检察制度进一步发展完善增添了弥足珍贵的财富。

  雄关迈步,前程似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正如灿烂之花,在司法制度的世界之林中向阳开放。

  用国家权力结构模式原理定位中国特色检察制度

  具有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理论研究,举国上下,已形成热潮,且正不断深入展开。正是这种研究之风,推动着我国检察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具有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然性,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研究的主题。其核心是如何从国家权力结构模式原理出发,给检察制度定位和定性。我国宪政体制同西方一些国家三权分立体制的根本区别,在于其国家权力结构的集中式与权力分立式。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宪政制度,其权力结构模式可称之为:“一元分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统一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享有广泛的权力。从这些职权的内容和特点来看,人民代表大会只能履行宏观的监督,它必须要设立独立的、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我国宪政框架下,由人大领导并直接产生的国家机关是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又借以形成权力制衡关系的。在这种一元分立的权力结构模式中,设立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在人大授权下对行政权、审判权加以制衡,完全符合国家权力运行的普遍规律;同时,法律监督机关和法律监督权,是人大统一行使的权力的一部分,它仍然要受人大的监督,并不是没有监督的监督权,何况还有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等。

  诚然,关于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建设问题,需要通过改革创新来完善。改革的任务是繁重的,但制度创新,理论必须先行。扎扎实实地研究,实实在在地从检察实务中总结经验,是检察机关十六大以来科研工作的基本经验。在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理论研究中,要经风雨,历沧桑,放眼未来。只有这样,才能“雄关迈步,前程似锦”。

  编后:

  由本报编委会精心策划的“喜迎十七大特稿”《经典中国·辉煌检察》十六篇文章,自9月11日起,迄今刊登完毕。此组文章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从不同角度回顾了五年来检察工作的辉煌成就,以此向党的十七大献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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