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放音乐招揽顾客或将被禁
我市将立法监管环境噪声污染,企业环境噪声处罚信息拟纳入信用征信系统 晶报讯 (记者钱擎)记者昨日从市法制办网站获悉,由市环保局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修订送审稿)》(下称《条例》),已报送市法制办,目前,《条例》正在广泛地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其中最引人瞩目的规定就是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等扩音设备,禁止对外播放音乐、广告或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制造噪音将得不到贷款 《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等干扰周围环境的扩音设备。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等扩音设备,禁止对外播放音乐、广告或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加工维修等商业服务场所和文体娱乐场所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防止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环境。经营者排放社会生活噪声,严重干扰周围环境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可限制其经营时间。
《条例》还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定期向金融机构通报企业受到环境噪声行政处罚或者表彰奖励的信息,并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征信系统。各级金融机构在审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时,应根据环境保护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加强授信管理,对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应采取措施,严格控制贷款。
中午深夜施工禁止产生噪声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中午(指12时至14时)和夜间23时至次日7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除外。禁止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混凝土搅拌机等高噪声设备,禁止采用人工打桩、气打桩、联络性鸣笛、现场搅拌混凝土等产生高噪声的施工作业方式。
《条例》规定,在中考、高考以及市政府批准的大型活动等特殊时期,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对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时间和区域作出限制性规定,并提前7日向社会公告。
汽车噪声排放超标不予年审 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两侧新规划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条例》规定,应当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在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城市交通干线之间保留一定的退让距离,退让距离不得少于30米。
公安部门应根据本市区域声环境保护需要,划定大型货车以及运输渣土、建筑材料和进行土方挖掘等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机动车辆通行时间和线路,在相应路段设置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条例》还规定,禁止机动车辆在城市建成区内鸣笛。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对不符合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登记或年检合格证。
小区内K歌禁用大功率音箱 《条例》规定,禁止在住宅楼和商住综合楼内建设可能产生环境噪声的餐饮、娱乐、加工、维修等生产经营项目。在住宅楼和商住综合楼内已设立的卡拉OK厅、歌舞厅等娱乐场所,不得使用大功率超低音箱等产生低频噪声的设备;已设立的士高舞厅,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两年内停业、搬迁或更改经营项目。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室内娱乐、体育锻炼、饲养动物等活动的,《条例》规定,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排放的噪声干扰周围环境。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可以在业主公约中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和义务,对违反业主公约约定、法律法规规定从事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活动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组织应当予以制止、调解,并及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协助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