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休假制度开始推行
鞍山日报2005年7月25日消息 (赫荣山 记者 程云鹤) 1991年推出的休假制度近日在我市画上句号。从23日起,我市开始实行新的年休假制度,全市约有5万人将按此制度休假。
1991年休假制度规定,工作满5年不满15年的,每年休假7天;工作满15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而新出台的文件根据《劳动法》关于“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规定,确定工作满1年未满5年以下工作人员,年休假假期3天。
新的文件还对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当年累计事假超过年休假天数者,规定当年不休年休假;当年休假以后,又请事假的天数,应在本人次年休假天数中扣减;年度累计旷工5天以上者,当年不休年休假,如在休假后累计旷工超过5天的,取消本人次年年休假;被公安机关拘留、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的,当年不休年休假,已享受的,取消本人次年年休假;由非实行年休假制度单位录(调)入为公务员,上半年录(调)入的,可按规定享受当年年休假待遇,下半年录(调)入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待遇。
据了解,新休假制度主要针对市政府、医疗、教育(不包括实行寒暑假制度的学校)、文化、民政、交通等系统约5万名工作人员。新休假制度规定:年休假假期包括公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法定假日等,可与年休假合并使用;年休假假期不能跨年度使用,但明确规定享受年休假假期7天或14天的,假期可在本年度内分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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