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调查员报告成为量刑参考
本报沈阳10月11日电记者张国强近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嫌故意杀人罪的樊某被法院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这是该院开设少年法庭后首次开庭审理案件。
据悉,法院从轻判决樊某,除了考虑被告人是未成年人且认罪态度较好因素外,由该院聘请的社会调查员提供的调查报告也为量刑提供了重要参考,这是该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新亮点。
检察机关指控,2007年6月6日晚上10时许,在沈阳市浑南新区某村村民阎某家,当时17岁的被告人樊某因其父亲樊兆国饮酒后对其打骂而发生口角并厮打。厮打中,樊某持剪刀朝樊兆国胸部、腹部、背部等处连刺数刀,致被害人樊兆国死亡。次日樊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据审理此案的法官张海军说,樊某的认罪态度较好,虽然对父亲经常殴打他表示不能接受,但对杀害父亲的行为很后悔,孩子陈述时不停叹气,最后陈述时主动要求从重处罚他。
据介绍,沈阳市中院近日在全省中级法院中成立了首个少年法庭。因该法庭审判席采用“U”型的人性化设计方式,故被称为“圆桌法庭”。
在成立少年法庭当天,法院聘请了50名社会调查员为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提供帮助。开庭审理前,将派出法院选聘的社会调查员对未成年人的家庭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并形成一份报告,在庭审中出示的未成年人成长经历将成判决参考。
张海军法官说,此案是近年来该院判处故意杀人罪量刑较轻的案件之一,从轻的原因首先是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第二是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好;三则是社会调查员报告中证实其父亲酗酒、无故殴打孩子,这也是导致此案轻判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