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零点乐队将自己的原经纪公司北京天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起诉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天中文化公司支付出版发行唱片的收益及经济损失35万元。朝阳法院已受理该起唱片合同纠纷案。
原告零点乐队诉称,天中文化公司是一个演艺传媒公司,周晓鸥等五人组成的零点乐队于2001年7月1日与该公司签订了《经纪人合约》与《唱片合约》,委托该公司代理零点乐队的演艺及唱片发行,约定在2001年8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共3年的期限内,零点乐队只可单独为天中文化提供唱歌录音及有关服务,天中文化将按在中国大陆所售每张CD及卡带1元付给零点乐队。
零点乐队表示,天中文化公司没有履行合约的规定,从未按照约定提交过列明唱片销售资料及费用收支情况的版税结算表,只是在2003年10月出版发行“越来越”精彩特别版时付过35万元,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约。零点乐队对天中文化唱片的发行销售情况毫不知情,只是在2006年9月份无意中发现被告发行的一个宣传页上载明,被告共发行零点乐队的唱片6张,除去“越来越”精彩特别版之外,其他的均未支付任何费用,故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35万元出版发行唱片的收益及经济损失。
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作者:尹亦农)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赵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