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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钢铁长城--中国特色的军事法规体系建设纪实

  2007年8月1日,胡锦涛主席在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80周年暨全军英雄模范代表大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人们注意到,讲话在对我军80年来取得的辉煌成就进行概括和总结中,特别提到我军“形成了反映现代军事发展规律、体现人民军队性质和优良传统的军事法规体系”。
这是对新世纪新阶段军事法制建设重大成就的充分肯定,标志着我国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的法制化进程跨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历史的传承

  “凡兵,制必先定。制先定则士不乱,士不乱则形乃明。”伴随着人民军队的创建历程,军事法规体系建设也经历了一个艰辛的开创过程。

  “八一”南昌起义后,为了巩固革命斗争胜利成果,展示新型人民军队形象,我党领导起义部队着手建章立制工作,包括“三大纪律”、“六项注意”等在内的许多军规军纪应运而生。

  1929年12月,在毛泽东同志亲自主持起草的古田会议决议中,明确提出要“编制红军法规,明白地规定红军的任务,军事工作系统和政治工作系统的关系,红军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士兵会的权能及其和军事政治机关的关系”。至此,红军开始了较大规模的军事法规拟制工作。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我军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先后制定了《八路军军法条例》、《新四军奖惩暂行条例》、《军民诉讼暂行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约法八章》等一批法规、法令,涉及政治工作、编制体制、纪律制度、兵役征集、军政军民关系、军人优抚、军事管制、军事司法等各个方面。

  新中国成立后,伴随着人民共和国法制建设的起步,人民解放军坚定地迈出了抓紧制定条令条例、努力建立正规化军队的步伐。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亲自领导和参与条令条例的起草工作,他们对我军法规制度建设倾注心血,对法规内容字斟句酌的生动例子至今传为佳话。上个世纪50年代中期,我军大规模开展的建章立制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军队各项建设。

  “文化大革命”期间,军事立法工作基本停顿。但在叶剑英、邓小平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主持军委工作期间,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破坏和干扰军事法规制度建设的行为进行了坚决斗争。

  1978年12月,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为契机,在国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推动下,军事立法工作得到全面恢复和发展。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了最高国家军事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地位、组成和职能,确立了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的基本原则,为促进军事法制建设提供了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征兵工作条例》等一批军事法律、法规的陆续颁布和实施,进一步推动了军事法规体系的创建工作。

  1988年6月,中央军委法制局成立,标志着军事立法工作开始走上有组织、有计划的发展轨道。

  1990年4月,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签署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立法程序暂行条例》,首次明确军事立法的原则、权限划分、立法程序等,军队立法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状况从此宣告结束。

  1997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公布施行。该法明确赋予中央军委行使“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职权。“军事法规”首次在国家法律中有了正式“名分”。这部“母法”的诞生,不仅推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等军事法律的制定和修订工作,也推动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司令部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条例》等一系列军事法规的问世。

  当人们为军事立法的累累硕果感到欣慰时,江泽民同志目光看得更远、要求提得更严、标准定得更高——

  1997年12月7日,江泽民同志在军委扩大会议上指出:“这几年国防和军事立法取得了很大成绩,要在已有的基础上继续做好建章立制的工作,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国防和军事法规体系。”

  1998年7月,我国政府发布《中国的国防》白皮书首次向世人宣布:中国在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主要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初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事法规体系。

  新世纪的跨越

  当新世纪的曙光映照在神州大地时,军事法规体系建设进入了由“初步建立”到“全面形成”的新阶段。

  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这是国家法律首次对军事机关的立法权作出完整规定,从而确立了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国家立法体制中的重要地位,也使长期以来军事机关制定军事法规、军事规章这一成功实践活动得到法律认可,为形成中国特色军事法规体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2001年9月,中央军委下发《“十五”期间军事立法规划》。《规划》着眼于2010年前军队发展规划目标,确立了“十五”期间军事立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确立了“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军事法规体系”的宏伟目标。

  2002年11月8日,党的十六大隆重召开。大会报告中明确提出“健全军事法规体系,提高依法治军的水平”的任务,为新世纪的军事法规体系建设增添新的动力,带来无限生机:——从2003年起,军委和全军各大单位按照党的十六大的要求,紧紧围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事法规体系这一宏伟目标,加强军事立法的统筹规划,采取各种措施,抓紧启动一批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急需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工作,一些长期以来未能出台的重点、难点立法项目陆续发布实施,填补了国防和军队建设一些重要领域立法的空白。

  ——五年来,军事立法工作严格按照党中央、中央军委的决策部署和要求,统筹谋划、突出重点、开拓创新、注重实效,较好地完成了军队建设“十五”计划确定的各项立法任务,为我军履行新世纪新阶段的历史使命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现行有效的军事法规中,有三分之一是“十五”期间制定或者修改的。

  ——五年来,为了确保军事法规体系内部的和谐统一,在中央军委的部署下,全军开展了第四次也是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军事法规、规章和法规性文件的清理汇编工作,废止已经过时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900件,编辑出版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法规汇编》、《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规章汇编》共19卷,为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提供了法规依据。

  伴随着国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全面实施,军事法制建设特别是军事立法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实现了新的跨越!

  军委法制局提供的数据最具说服力——

  截至2007年7月,现行有效的国防和军事方面的法律以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15件,军事行政法规88件,军事法规200件,军事规章3200多件。这些军事法律、法规和规章几乎覆盖了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广泛涉及军事斗争、政治工作、战备训练、兵役动员、行政管理、组织人事、优抚安置、军事司法、后勤保障、武器研制、装备管理等方面,基本形成覆盖全面、结构合理、内部协调、科学严谨的军事法规体系。

  鲜明的特色

  在继承中发展,优良传统历久弥新;在实践中创新,协调发展永葆生机。这是军事法规体系建设规律和特点的客观反映,也是军事立法工作的经验总结。

  军事立法工作适应世界新军事变革在全球的迅猛发展和我国安全环境的变化,着眼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国家发展利益需要,积极发挥法规制度的牵引、保障功能,充分反映现代军事发展规律,加速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和提高我军打赢信息化战争的能力。

  ——为了加速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符合当今时代信息化军队建设特点规律和信息化条件下作战需求,司令部条例系列、作战条令系列的军事法规、规章的修订工作与时俱进、滚动发展,适时将军事理论和实践的创新成果用法规形式固定下来。《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训练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育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条例》等一大批法规着力解决当代国防和军事发展前沿问题,为军队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为了适应武器装备管理体制的重大变化,为满足武器装备全系统全寿命管理的需要,1998年以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条例》这部装备领域“龙头法”的带动下,《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维修工作条例》、《武器装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条例》等十余部法规和近百部装备规章发布实施,将装备建设和管理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完整纳入法规制度的调整之下,使我军武器装备建设和现代化管理水平不断跃升!

  ——为了更好地解决体制机制上制约军队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一大批保障国家和军队重大政策制度调整改革的立法项目,如《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专业技术人才奖励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出台,适应国家和军队改革和发展的客观实际,彰显鲜明的时代特色!

  胡主席明确指出,我军优良传统归纳起来,最本质、最核心的就是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从我军制定的许多军事法规的立法主旨、条款章节、字里行间中,无不闪烁着我军优良传统和作风的光芒:

  ——听党指挥,筑牢军魂。军事立法工作始终坚持和保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根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003年12月5日,修订后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发布施行,为党在新形势下加强对军队的政治领导、组织领导、思想领导提供了更加完备的依据。《中国共产党军队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军队支部工作条例》、《军队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规定》等法规相继出台,使党组织在军队的活动全面走上法制化、规范化道路,有力地保证了军队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政治上坚强有力,永远听党指挥!

  ——服务人民,保持本色。在新的历史时期,为充分体现我军服务人民的根本宗旨,继续保持和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中央军委先后制定和修改的《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军队信访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法规,对军政、军民关系做出规范,进一步密切了军政、军民关系。《关于加强军队高中级干部教育管理的若干规定》、《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监察工作规定》、《关于对军队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法规,使军队纪检监察机制进一步完善,促进了军队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依法用权,为使军队在反腐倡廉方面走在全社会前列起到了重要作用!

  ——英勇善战,不辱使命。为了加速推进军事斗争准备工作,确保“打得赢”,近年来,军事斗争立法工作有了突破性进展。中央军委和各总部、军兵种,有组织、有计划地制定和修订了一大批适应军事斗争需要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这些法规、规章立足战时,突出重点,保障急需,区分层次,不仅总结和凝炼了现代战争中作战行动的规律、特点和战法,而且继承和发扬了人民解放军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压倒一切敌人而不被敌人所压倒、征服一切困难而不被任何困难所征服的英雄气概和革命精神,为我军敢于胜利、善于胜利,生成和发挥强大的战斗力量,夺取作战胜利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部部军事法规就像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一块块基石,为中国人民解放军这座坚不可摧的钢铁长城夯实了雄厚的基础!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军事立法工作肩负着为我军有效履行历史使命提供法律保障的重任,党的十七大将对依法治军提出更高的要求,军事法规体系建设必将乘势而上,再鼓风帆!(靳桦之) (来源:解放军报)
(责任编辑:曾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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