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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一公司使用会计手段 瓜分1000万国有资产

  李红艳 程明水 本报记者 游春亮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近日对该市地区工业贸易有限公司集体私分国有资产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该公司总经理劳勤丰、副总经理李励萍有期徒刑二年和一年半,并分别处以10万元和8万元的罚金,没收佛山市盈通工业贸易有限公司退赔的赃款1300多万元及香港住宅一套,上缴国库。

  领导决策私分“唐僧肉”

  佛山市地区工业贸易有限公司原本是佛山一家规模不大的国有企业,但就是在这样一家名不见经传的小国企,其总经理劳勤丰、副总经理李励萍和公司其他一些领导通过“民主”决策,竟将企业一千多万的国有资金使用会计手段,瓜分给企业职工。

  2001年1月20日,原佛山市地区工业贸易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经佛山市工业投资管理公司批准立项进行转制。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计划委托资产评估公司于同年7月进行资产评估。在此期间,佛山市地区工业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劳勤丰、副总经理李励萍召集公司另两位领导成员开了一个特别的会议。

  在会上,劳勤丰、李励萍提议隐瞒公司的部分财产,设立“小金库”,作为转制职工入股资本、转制后新公司的经营及职工生活之用。由于劳勤丰、李励萍是公司的一、二把手,掌握着公司的实际决策权,同时他们提出的方案使得公司全体职工都能低价获得股权和非法奖金,所以另外两名领导成员并没有提出异议。就这样,在大多数企业职工不知情的情况下,佛山市地区工业贸易有限公司的领导班子确定了私分国有资产的“总方针”。

  2001年10月,佛山市地区工业贸易有限公司以全体员工共同参股,全资购买公司国有资产的形式转制。同年11月1日,该公司转制成佛山市盈通工业贸易有限公司。在此期间,该公司先后隐瞒了在香港益通实业有限公司及香港冠山发展有限公司代开信用证的保证金人民币400万元、港币350万元;位于香港九龙的住宅一套(价值人民币92.43万元)、以及隐瞒车辆4台(共价值人民币34万元);先用公司账外资金人民币266万元购买地皮一块,再在公司财务账中重新开支,从而截留人民币266万元;2001年10月24日及2004年9月7日,分别以“风险金”抵减股金的名义和以“职工借款”的名义,从截留货款形成的“小金库”内向公司全体员工发放人民币134万元及112万元。通过上述手段,使其公司逃避了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监管,截留、隐瞒、私分国有资产总价值达人民币1411万元。

  2006年7月,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群众举报,先后对劳勤丰和李励萍进行立案侦查,二人供认了上述事实。

  作案手段专业 烧毁账本逃避侦查

  笔者近日从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了解到,佛山市地区工业贸易有限公司私分国有资产的手段十分专业。以往私分国有财产案件,一般是简单地将国有资产私分给职工。但此案与以往有着明显的不同,其运用了专业的会计手法,制造如扩大职工的股权等各种假象,掩盖其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逃避监察,达到以假乱真的目的。

  当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时,公司总经理劳勤丰、副总经理李励萍又陆续将部分账本烧毁,以阻碍侦查。由于此案的部分账目被烧毁,给侦查工作带来很大障碍。佛山市检察院克服重重困难,通过调查核实该公司以往资金的流动情况以及其近年来的经营活动情况,最后发现该公司的账本上存在巨大的疑点,从而查清了其掩盖假账的事实。为了尽可能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尽快追回赃款,同时保护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在立案侦查和积极追缴赃款的同时保证该公司继续经营。

  国企员工法律意识淡薄

  在国企转制时,公司总经理劳勤丰、副总经理李励萍做假账隐瞒国有资产的事情,很多职工其实并不知情。一部分职工在获得一些非法发放的奖金和得知自己拥有一部分股权后,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是在私分国有资产,反而觉得拿国家的钱多发福利给职工是应该的,没有去细究这部分钱的来源是否合法。也有一部分人通过内幕消息知道公司领导隐瞒国有资产,但其并没有向有关部门举报,作为既得利益者,他们已结成共同利益集团。

  造成这种局面,主要是由于国有企业的监管部门监管不力,公司账目不透明,制度不合理,长期实行暗箱操作,以及公司领导人和职工缺乏法律意识造成的。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私分国有资产罪是修订刑法新增设的罪名。设立私分国有资产罪有助于强化国有资产保护,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但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实践中如何区分私分国有资产罪与共同贪污罪以及违规发放奖金有些困难。

  首先是行为方式不同,私分国有资产行为是公开的,并通过集体研究制定方案将国有资产进行瓜分。而共同贪污的行为方式具有秘密性和隐蔽性,以侵吞、盗窃、骗取等不为人知的方式实施,除行为人或共同行为人之外,其他人并不知情。其次是受益人员不同,私分国有资产行为的受益人是全体职工。而共同贪污的行为后果是少数的经营、管理公共财务的人员。

  对于私分国有财产与违规发放奖金的区别,一般这样界定:发放的奖金、福利应当是国有单位有权支配的奖金。上缴税金以后的利润留成不应属于国有资产,单位有权进行分配。如果在分配过程中,违反了国家有关发放奖金的规章制度,只构成违规发放奖金,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如果私分应当上缴国家的国有资产、国家发放的贷款和拨款或国家给予性的固定资产,则属于私分国有资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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