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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全球共同关心的话题

  10月9日至10日,中外100多位法律专家齐聚北京,在“当代刑法国际论坛”上,共同探讨联合国公约在刑事法治领域中的贯彻问题。其中,联合国反恐公约的贯彻成为探讨热点之一。

  联合国国际刑事法院法官、韩国教授宋相现说,联合国反恐公约大多规定了缔约国惩治特定行为的义务,确立了引渡或起诉原则,并规定了相互间司法协助和引渡义务。根据这些公约,各国有权起诉在其国境内出现的恐怖主义嫌疑人,即使不符合属地管辖或属人管辖。来自西班牙等国的法律专家分别介绍了国际反恐公约在其国内的贯彻情况和特点。

  西班牙:反恐依据国际法原则

  国际刑法协会主席、西班牙巴斯克刑法学院院长胡塞—路易斯·德拉奎斯塔在研讨会上介绍了西班牙的做法。

  根据西班牙宪法第96条第1款规定:“经西班牙正当批准的国际条约,一经官方公布即成为国内法律体系的一部分。条约内容的废除、修改或延缓只能依据国际条约的自身规定或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对国际反恐公约的贯彻执行,西班牙通常选择对现行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修改。不过,西班牙最近颁布了一项新法律以充分贯彻一些国际条约的规定。

  德拉奎斯塔介绍说,西班牙的反恐刑事立法是典型的紧急性立法,主要特征是在刑事实体法、程序法乃至未成年人和青少年法领域对通常框架的偏移。所有这些都因“反恐斗争”的实际需要而被赋予了正当性。

  他说,以严格的合法性原则衡量,这显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刑事立法。刑法典中相关犯罪的法定刑超出了通常标准的限制,在刑罚适用中也对通常原则进行了许多突破,以确保判决的切实执行。

  “上述趋势并非西班牙所独有。在9·11事件之后,绝大多数国家都颁布了旨在打击恐怖主义的特别法。这些立法为警察和检察机构的干涉提供了新的可能性。在多数社会舆论的明确支持下,加重刑罚、严厉行刑条件、严格限制基本权利成为广泛使用的措施,以打击恐怖主义泛滥和犯罪。”

  德国:9·11后更关注反恐立法

  9·11事件中发动恐怖袭击的4名飞行员中的3个(其中包括首犯穆罕默德·阿塔)都曾在德国汉堡读书,而且他们也是在德国居住期间加入了本·拉登的恐怖组织。因此,德国朝野和国际社会意识到德国已成为恐怖分子的窝藏地和恐怖活动的策划地。

  2003年1月5日,一个携带武器的男子驾驶一架小型飞机在德国法兰克福上空盘旋,扬言如果不允许其打个电话到美国去,就要炸掉欧洲中央银行大楼。警方经过半个小时的周旋,终于使嫌疑人束手就擒。此前发生的9·11事件以及这场虚惊促使德国出台了一系列涉及刑事、金融、情报、安全等领域的反恐法律。

  德国马普外国与国际刑法研究所周遵友博士在这次论坛上介绍了德国在9·11事件后反恐立法方面的情况。

  他说:“9·11事件后,德国在两个月内先后通过了两套反恐方案。第一套方案提出的刑法修正案和第二套方案提出的《反国际恐怖主义法》,为德国的反恐斗争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第一套方案取消了《团体法》对宗教团体赋予的特权,该方案提出的刑法修正案规定,要对发生在国外的恐怖活动以及外国恐怖分子进行法律追究。第二套方案内容主要是立法机关对德国现有的17部法律和6个法令进行修改,最后形成了2002年1月1日生效的《反国际恐怖主义法》。此外,德国坚定支持联合国安理会第1373号决议,支持安理会对恐怖主义采取的包括立法在内的一切立场和措施,以国会立法和行政法规等方式履行了该决议规定的义务。”

  加拿大:反恐不忘保护人权

  加拿大司法部刑事政策司顾问安妮米柯·霍尔休伊斯在会上介绍了加拿大反恐法案对反恐与保护个人权利的平衡。

  她说,“9·11”以前,加拿大的反恐措施很大程度上集中于联合国反恐公约在加拿大刑法中的实施。此后,加拿大政府对国家安全体系,特别是应对恐怖主义的立法体制进行了评估,并于2001年出台了反恐法案。

  记者注意到,安妮米柯女士在介绍加拿大反恐法案的特点时用了“保护”和“抑制”两个词——即该法案注意到了为安全而采取的反恐措施与个人权利保护之间的平衡。她认为,这两个词真实地反映了《加拿大人权与自由宪章》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人权保护手段中所蕴涵的价值取向。他们包括对法律规则的尊重以及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这些价值取向同样要求国家对限制个人权利的正当性进行证明。

  她赞同加拿大一位前司法部长所说的,政府保护公民的责任和此过程中确保国家不对公民个人权利造成侵犯,是政府应对恐怖主义活动中的两个中心原则。国际反恐公约知多少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联合国制定打击恐怖主义的公约始于上世纪60年代,迄今已有15部关于打击恐怖主义的公约,即:1963年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其他某些有害行为的公约》;1970年的《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1971年日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非法行为公约》;1973年的《防止和惩处侵犯包括外交代表在内的受国际保护人员公约》;1979年的《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1980年的《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1988年的《补充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非法行为公约的制止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从事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1988年的《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1988年的《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公约》;1991年的《关于在可塑炸药中添加识别剂以便侦测的公约》;1997年的《制止恐怖主义爆炸国际公约》;1999年的《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2005年的《制止核恐怖行为国际公约》(尚未生效)、《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2005》(尚未生效)和《制止危机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2005》(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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