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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零星贩毒案件数量上升 处罚此类贩毒者存在障碍 零星贩毒人员难受制裁的背后

  本报记者 储皖中

  新闻快读

  云南毒品案件出现拐点:大宗毒品案件下降,零星毒品案件数量上升。

  看到“下降”就欣喜,看到“上升”就担忧,这是外行人的普遍感觉。而在内行人看来,这不是简单的“下降”和“上升”,其背后隐藏了复杂的情况。对比法院受理的毒品案件和公安机关查获的案件数量可以发现,相当数量的被公安机关抓获的零星贩毒人员都没有被提起公诉。

  权威人士分析说,在过去,人们一般只重视大要案的侦破和审理,对零星毒品案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另外,公安机关侦查此类案件存在取证难、固定证据难的情况,法院审理这类案件也遭遇了定罪难和量刑难的问题。这就使得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相当数量的零星贩毒案件“蒸发”了。

  零星贩毒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依零星贩毒“一对多”特点灵活收集交易证据

  审理零星贩毒案件应该考虑到其社会危害性

  “大宗毒品案件下降,零星毒品案件数量上升,云南省禁毒形势出现拐点。”记者近日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刑事审判会议上获悉了这一最新信息。

  据介绍,2006年,云南省毒品犯罪案件数量有了明显减少,收案为5685件,同比减少19.89%。其中,大宗贩毒受到明显遏制。今年1月到5月,云南全省查获万克以上毒品案件及缴获毒品数,同比下降了57%和74%。

  “但从几个毒品案件集中的州市来看,零星贩毒案件在整个毒品案件中的比重明显突出出来。”相关人士举例说,大理市的零星贩毒案就占了毒品案件的一半以上;红河州2006年查破零星贩毒案件637起,占全年毒品案件总数的85.5%,抓获零星贩毒人员652人,占抓获毒贩总数的77.53%……

  但因种种原因,被抓获的零星贩毒人员中,有相当数量的人没有得到法律的惩处。

  零星贩毒者多为瘾君子 以贩养吸形成恶性循环

  据介绍,零星贩毒是相对于大宗毒品贩卖而言的,法律上对此并没有定量规定。在实践中,按照公安机关办案的标准,贩卖毒品海洛因10克以上作为重大案件处理,法院所指的零星贩毒犯罪指的就是以毒品海洛因作为“坐标参数”、每次贩卖海洛因数量在10克以下的案件。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零星毒品案件的犯罪主体本身多为吸毒人员,贩毒的目的仅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毒瘾,他们从上线拿到零包毒品后,转手倒卖给其他吸毒人员,从中谋利供自己吸食,有的吸毒人员之间甚至相互免费提供吸食。据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计,在查获的零星贩毒案件中,以贩养吸的情况占51%;腾冲县人民法院判处的零星贩毒人员中,以贩养吸的占60%。

  据介绍,这类案件一般发生在本地区经济相对发达、交通便利的地方,比如在大理州,一半以上的此类案件都集中在大理市。相关人士分析说,这是因为经济发达的地方社会分工较细,流动人口较多,生活受多元文化的影响,营造了毒品消费市场,给零星贩毒人员提供了空间。

  此类案件的另一大特点是,零星贩毒人员一般属于无业或下岗人员,往往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由于对毒品来源通道熟悉,他们在服刑期满后容易恢复毒瘾或者困于生活需要,又进行零星贩毒,形成恶性循环。

  据了解,零星贩毒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人为传染病人,此外还有年老体弱的老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等。

  零星贩毒人员属再犯、累犯情况突出。在大理市法院审结的零星毒品案件74件80人中,再犯10人,累犯8人。普洱市对65名零星贩毒人员分析发现,曾经犯罪的有12人,占18.6%。

  零星贩毒行为社会危害大 相当数量的人员未受制裁

  “零星毒品犯罪是将毒品直接交付消费者吸食的环节,如同物理学上的"虹吸现象",它不但反映消费市场的需求信号,更刺激着毒品的生产和供应,是诱发毒品犯罪的重要源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郑蜀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郑蜀饶对于毒品犯罪作过深入研究,他认为,毒品生产和毒品消费都是毒品犯罪发生的重要诱因,而且从一定程度上说,毒品的消费需求是更为主要的因素。只要有毒品消费市场存在,就有零星贩毒案件,只要有毒品需求,就会有毒品的生产、加工和运输。“这一点过去曾在一定程度上被忽视,以至于一讲到毒品犯罪源头时,便将目光只盯在境外毒源地。在司法环节,人们也只重视大要案的侦破和审理,对零星毒品案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郑蜀饶说,根据一般规律,在毒品非法流通的整个环节,实际发生案件情况应该是“零星贩毒案件数量最多,小额交易数量次之,大宗毒品交易查获量最少”,毒品案件数量应该呈现一个基数很大的宝塔型结构。“但从现实情况看,无论是公安机关查获的还是法院受理的毒品案件数,都和毒品流转的规律不相符。”

  据介绍,2003年以来,云南全省公安机关每年查破零星贩毒案件只占所有毒品犯罪案件的10%左右。从法院受理的毒品案件和公安机关查获案件数量的对比中可以看出,2004年至2006年3年中,超过1.5万人次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毒品犯罪嫌疑人没有被提起公诉,而这部分人绝大多数是零星贩毒人员。

  “这其中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这种情况有时与实际毒情极不相称。”相关人士介绍说,某县一年内抓获零星贩毒人员139名,仅起诉了3人;还有一个吸毒人员数千人的县,法院连续5年每年受理的毒品案件不超过10件,而且多数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结案。

  四原因导致零星贩毒案起诉少证据收集难固定难成最大难点

  法院方面分析,零星贩毒案件起诉少主要有四方面原因:

  一是按照刑事诉讼的一般规律强调案件证据,忽视零星贩毒案件诉讼证据所特有的规律研究。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由此认为只有严格地符合一般刑事案件证据标准的零星贩毒案件才能获得法院的认可。因此,即便查获零星贩毒案件,公安机关不愿移送起诉,检察机关一般不批捕或不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能够受理的案件自然就少。

  二是从执法成本分析,刑罚处罚成本远大于行政处罚成本,所以部分公安机关在查破零星贩毒案件后,对大多数案件没有按犯罪案件来处理。

  三是零星贩毒案件确实存在证据收集难、固定难的情况。

  “零星贩毒交易双方既相对固定又具有较强的隐秘性。交易快捷、诡秘,交易双方不见面或不当面交易等情况较为普遍,难于监控和抓获,不利于证据收集和固定。”相关人士分析说,多数零星贩毒人员以绰号、代号相称,互相不知悉真实姓名,司法机关确定真实身份、获取相关证据工作难以有效进行;零星贩毒人员与吸毒人员之间关系相对固定,一边以贩养吸,一边力求有相对稳定的供应货源,双方互为依托,互相包庇,形成对抗侦查的统一体,导致侦查机关难以全面收集证据。“所以,也有一部分案件不了了之,更不可能进入法院审判程序。”

  四是零星贩毒中特殊人员从事犯罪活动的,从羁押开始就存在困难,即便法院判决生效后,也不可能送监执行。对这类人员零星贩毒的,基本是抓了放、放了抓,也就极少进入司法程序。

  专家呼吁加大打击零星贩毒力度 量刑不能只考虑数量不注重危害

  对于零星贩毒案件取证难、固定证据难这一最大的难点,有关专家提出了对策。

  “这类案件的交易双方是相对稳定的,往往是一人对多人,交易次数多,交易基本手法一致。这样,侦查人员收集的关于交易存在的证据,既可以是多个吸毒人员向某一个具体贩卖者购买毒品的信息,也可以是吸毒人员家人、朋友等对吸毒人员毒品来源作出的证实。贩卖者对贩卖行为的交代、侦查机关的监控影像、监控人员以目击证人身份提供的证言等,都是可以利用的有效证据。”专家分析说,“只要几个人对被指认对象交易毒品涉及的细节等情况是一致的,指认的效力是可以确认的,就可以认定交易事实存在。”

  法院在审理零星毒品案件时,还遭遇到另一块难以破解的坚冰,即量刑问题。在毒品犯罪量刑上,法律规定以种植、制造、运输、贩卖毒品以及非法持有的毒品数量作为量刑标准。而在零星贩毒犯罪当中,即使能够认定犯罪嫌疑人贩卖毒品的次数,具体数量也难以认定。

  专家认为,毒品犯罪数量对毒品犯罪的定罪,特别是量刑具有重要作用,但毒品数量只是依法惩处毒品犯罪的一个重要情节而非全部。法院判处刑罚还必须考虑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等多种因素。零星贩毒虽然每次贩卖的毒品数量少,但一般都是向多人多次贩卖,反复危害社会。这些毒品的“零售商”是毒品消费市场的直接供应者,其主观恶性深,危害范围广,情节很恶劣。零星贩毒还容易引发吸毒者的侵财犯罪和传染艾滋病等后果,社会危害大,应当是依法从重打击的对象。

  据介绍,由云南省公、检、法、司四部门联合制定的、从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加强打击零星贩毒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试行)》强调,要严格执行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零星贩毒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因此,结合零星贩毒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社会危害性,在审理这类案件时,能够查清涉案毒品数量的,要予以查清,并根据查证的毒品数量和类型确定罪行相当的刑罚。如果查证困难或无法确认的,审查的重点应该放在查证零星贩毒事实的存在上,充分利用刑法关于"情节严重"的规定,予以定罪处罚。”专家说,这样,既可以减少和避免司法机关去做一些无法完成的工作,提高案件的审判效率和审判质量,又可以加大打击力度,对遏制零星贩毒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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