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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抄袭论文被开除 女研究生状告母校一审败诉

  本报讯(记者/陈球 实习生/马喜生 杜远远 通讯员/天法宣)日前,广州某大学女研究生甘某不服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一案,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某大学关于开除甘某学籍的处分决定。

  两次抄袭论文被开除学籍

  经天河区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甘某是被告大学华文学院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专业2004级硕士研究生。2005年间,原告在参加“现代汉语语法专题”科目的撰写课程论文考试时,提交了《关于“来着”的历时发展》的考试论文,任课老师发现原告提供的考试论文是从互联网上抄袭的,遂对原告进行批评教育后,要求原告重写论文。

  不久,原告第二次向任课老师提供的考试论文《浅议东北方言动词“造”》,又被任课老师发现与康玉斌所写的在《江汉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发表的《东北方言动词“造”的语法及语义特征》一文雷同。

  2006年3月8日,被告大学作出《关于给予硕士研究生甘某开除学籍处理的决定》。

  省教育厅责令被告重作处理

  甘某不服开除学籍的处分,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省教育厅于2006年5月16日作出粤教法〔2006〕7号《学生申诉决定书》,认为被告对原告作出处分的程序违反《某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影响原告的陈述、申诉权及听证权的行使,不符合《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被告于决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原告的违纪行为重新作出处理。

  被告依程序维持处理决定

  被告收到省教育厅的决定书后,于2006年6月1日将调查谈话通知单送达原告母亲赵某,并于当天就原告违纪事件进行调查。6月6日,被告研究生部向学校领导提交“关于给予硕士研究生甘某开除学籍处理的请求”,建议对原告作出开除学籍的处理。6月7日,被告将违纪处理告知书送达原告的母亲赵某,并制作了告知笔录。6月13日,原告甘某的母亲将陈述、申辩材料交给被告,被告也对原告的陈述申辩作了记录。

  6月15日,被告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给予原告开除学籍的处分,并将“关于给予甘某开除学籍处分的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进行讨论。不久,被告召开2006年第16次校长办公会议,会议决定同意给予原告开除学籍的处分。6月21日,被告将处分决定送达原告的母亲。两天后,被告又通过特快专递将处分决定寄送给原告甘某。

  今年6月,原告以被告作出的处分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及处罚太重为由,向天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关于给予硕士研究生甘某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

  一审维持学校开除决定

  天河区法院认为,原告多次抄袭他人的学术论文的行为,已构成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从原告一而再地抄袭情况看,原告主观上并无改正的意思。被告对原告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前,听取了原告方的陈述和申辩,并经过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再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才作出对原告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程序合法。

  对原告的抄袭行为,被告依据校规给予原告开除学籍的处分,是学校在学生管理方面的自主权,是学校依据《教育法》及《高等教育法》的规定进行治学的具体体现,也与《教育法》及《高等教育法》的治学精神相一致,依法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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