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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员洗鱼缸割手算工伤 东家按标准赔偿8万元

  未签合同在雇主单位干活出事 “超范围”工作保洁公司拒赔终审出判决 保洁员洗鱼缸割手算工伤

  法院认定其接受雇主和东家的“双重领导” 按工伤标准东家支付受伤者8万元

  本报讯(记者王巍)保洁员在刷洗鱼缸过程中受伤,保洁公司以该保洁员“超范围”工作为由拒绝工伤赔偿。

  记者今日获悉,市一中院认定保洁员接受东家和雇主的“双重领导”,保洁员在雇主单方安排的合理工作中受伤仍属于工伤,终审判决受伤保洁从东家处获得近8万元的赔偿。案情追溯

  2005年9月17日,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蒲女士开始在路路通洁公司担任保洁员工作。同月,她被公司派往丰田销售公司做保洁,负责丰田汽车区域展厅及停车场的保洁服务。

  11月4日,蒲女士在刷鱼缸时被碎玻璃将手腕割伤。

  为此,她向宣武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诉,确认了自己与保洁公司的劳动关系,仲裁委以蒲女士受工伤为由裁决保洁公司支付其各项费用近8万元。

  此后,没有得到赔偿的蒲女士却于2007年6月被“东家”宝洁公司诉至法院。该公司认为,作为保洁,蒲女士擅自刷鱼缸超出了工作范围,因此不同意支付劳动仲裁委裁决的费用。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保洁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判决该公司按照工伤标准支付给蒲女士近8万元。判决后,路路通洁公司不服,向一中院提起上诉。关于蒲女士刷鱼缸的行为是否超过其工作范围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根据保洁公司与丰田公司的约定,刷洗鱼缸未在蒲女士的工作范围内,但双方同时约定,蒲女士在工作中接受雇主和东家的“双重领导”。

  而丰田公司安排蒲女士刷洗鱼缸并未超出约定的范围,蒲女士因在职工作而受到的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据此,维持原审判决。

(责任编辑:曾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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