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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虚假信用申请罪”一审判决结案

  本报讯日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法院对孙大伟犯“虚假信用申请罪”作出一审判决:犯虚假信用申请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孙大伟当庭表示服判息诉。

  孙大伟临沂市人,自2003年在临沂兰山区投资开办一家生产装潢材料的公司。随着生意越做越大,周转资金出现紧缺。孙在向银行继续申请贷款无望后,开始借贷高利贷,想生产上去了,效益好了,还贷不成问题。孰料,自借了高利贷后,利息就压得他喘不过气来。2005年2月,孙大伟每天需要支付的“利息”就高达四五万元。无力自拔的他遂想出“高招”,用虚假手续以他人名义贷款,以堵住高利贷这个“大窟窿”。

  2006年9月16日,孙大伟给下属员工周某伪造了假工商营业执照等手续后,孙与朋友王某用真实手续共同担保,以给周办工资卡为名,让周某在贷款手续上签字摁手印,以周某的名义做生意为由,从临沂兰山区某银行贷出50万元;同年10月1日,经赵某同意,又以其名义从银行贷出49万元。两次贷款中的99万元均被孙用于经营和支付高利贷利息。

  2006年11月,孙大伟因无法偿还高利贷利息而逃匿,今年3月被抓获。这是山东临沂市首次以“虚假信用申请罪”的罪名判决的刑事案件。兰山区检察院检察官周琳说,“虚假信用申请罪”是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修正案》作出的最新规定。此案是公安机关以“贷款诈骗罪”移送起诉的。但兰山区检察院认为,贷款诈骗罪的主观要件是“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此案中孙大伟贷款的目的是使用,并有继续经营和偿还贷款的意图,并无非法占有的故意,所以决定以“虚假信用申请罪”的罪名对其提起诉讼。(孙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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