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10月23日电 陈水扁行使“国家机密”特权,引爆台湾司法史上首宗特别合议庭裁定案。台湾“高等法院”22日撤销台北地院裁定,发回台北地院更为裁定。“高院”认为,陈水扁“当事人不适格”,无权申请发还“国务机要费单据”,若要申请发还,应以“总统府秘书长”名义请求。
陈水扁若不服此项裁定,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再抗告。
纵然须发还应发还“总统府”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高院”裁定分“国务机要费单据”与“侦查中之供述等证据”两大部分。关于“国务机要费单据”的部分,“高院”裁定认为,陈水扁请求发还是“当事人不适格”,也就是说,陈水扁根本没有资格申请发还“国务机要费”的单据。
“高院”认为,扣案的单据,陈水扁既然已提出、且交付“总统府会计处”核销,该单据即属“总统府”所有,陈水扁再无所有权或管领权,而“总统府会计处”已成为“国务机要费单据”之保管人,“总统府”始为“国务机要费单据”之所有人,纵使抗告人即申请人行使“总统”职权,似亦不足使之变易为“申请人本人”所有。
吴淑珍等四被告无抗告权 “高院”认为,台北地院未先审查陈水扁是否有权(资格)请求发还,即以申请无实体理由为由,予以驳回,其裁定有违误,为求法律正确适用,应发回北院另作适当之裁定。至于“侦查中之供述等证据”部分,“高院”认为,北院的原裁定固然有理由,但其基础事实,大部分与“国务机要费单据”具有不可分割关系,故也予发回更审,由北院一并审酌。
另外,北院的原裁定谕知吴淑珍等四名被告也可以提起抗告。“高院”则认为,这是北院裁定正本的误缮,吴淑珍等四人并非申请案的当事人,依法并无抗告、再抗告之权。对此,“总统府公共事务室”主任李南阳表示,将等详细了解“高等法院”裁定书内容后,再做响应。
陈水扁将“国务机要费案”卷证资料补核定为绝对机密,向台北地院申请返还相关证物。台北地院10月5日裁定声请驳回,不发还相关证物。陈水扁及“国务机要费案”被告吴淑珍、马永成、林德训及陈镇慧等人若不服,可提起抗告。全案经陈水扁等人提抗告,台湾“高等法院”晚间裁定原裁定发回台北地院更裁,但吴淑珍、马永成、林德训及陈镇慧等抗告部分则抗告驳回。 (来源:人民网-海峡两岸频道)
(责任编辑:赵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