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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三天报案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判霸王条款无效

  车祸发生三天后告知因不符合“事发48小时内报案”条款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霸王”条款无效 车主终审获赔

  此案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可说清事实超时报案未导致被告无法核实事故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等

  本报讯(通讯员王晴常鸣记者王巍)保险公司依据“事发48小时内报案”条款,拒绝赔偿在车祸三天后才报案的史先生的损失。

记者上午获悉,一中院终审认定此为无效条款,保险公司应给付赔偿。

  2006年8月12日,史先生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他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此后,史先生在30%的比例内负担了12230.10元的车损。

  事发三天后,史先生拨打了平安保险公司的报案电话。2006年9月18日,平安保险公司向史先生发出拒赔通知书,写明,根据双方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26条、28条的规定,史先生没有在规定的48小时内报案,因此拒赔。史先生于是起诉平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保险公司拒赔并无不当,因此驳回史先生的诉讼请求。史先生向一中院提起上诉。

  一中院审理认为,应当从公平角度和合同整体来考虑双方的权利义务。此案中,事故发生后,交警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现场勘查情况、形成原因及当事人的责任作出了认定并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

  根据上述认定,史先生虽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但这并未导致平安保险公司无法核实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等,因此平安保险公司仅以史先生未在时限内报案为由拒赔于法无据。

  平安保险公司的该条保险合同条款属于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认定无效。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史先生车损费12230.1元。上午追问

  判决否认了48小时条款?

  上午,主审此案的法官介绍说,这份判决只是针对个案而言,并没有否定保险公司的48小时条款。保险公司制定该条款的目的在于车祸发生后,能够及时的查清事实,确定损失,避免损失的扩大,本身并无不妥。

  但是,对于在48小时后报的案件,如果车主有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认定书能说清事实,保险公司此时再一味拘泥于48小时条款,就显得有些呆板并有违公平原则。因此,法院在本案中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表示,是否使用48小时条款解决赔偿问题,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分析。

(责任编辑:曾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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